民法dian亮生活 | 物权公示原则

2023-09-18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物权公示原则



NO.164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对物权公示原则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是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是两个相互依存的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经过法定公示方法而取得物权的公信力。


公示,即公开揭示,使人周知之义。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公信,它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物权公信原则所着眼的,正是物权变动中公示形式所产生的这种公信力,它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按照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能取得公信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交付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案例分析


2006年8月12日,二原告李某、牟某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出资15万元购买某建材公司在五桥芦家十一组拥有产权证的房产;某建材公司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由某建材公司承担。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向被告付清购房款15万元,同日被告某建材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9825元,随后某建材公司将出卖房屋及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一并交付原告占有和使用。后因某建材公司2006年11月24日交纳的纳税发票原件遗失,上述买卖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办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办证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房屋已实际交付,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本案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房屋,依照《物权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买卖房屋物权的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被告某建材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在房屋交付后及时履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转移登记的合同应尽义务。被告某建材公司已按合同价款15万元履行了纳税义务,并将纳税发票交付二原告履行了协助办证义务,至今办证未果的过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单方。综上所述,依照《物权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协助原告李某、牟某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办证义务。房屋价款15万元以内的税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08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08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将某建材公司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至李某、牟某名下。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易言之,只有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后,才能完成房屋权属的转让。案涉房屋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由于未办理相应登记,故某建材公司仍有义务承担税费,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以协助李某、牟某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从而真正地完成案涉房屋的权属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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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

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援用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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