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能否从被征收人领取土地补偿款之日起算行政复议期限?
A
能。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从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2014)
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
(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
(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
(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
(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以最早可以认定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时间为准。
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旧)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修正)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案情简介】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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