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2023-08-02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

的责任承担




NO.15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的有关内容。


本条对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者的请求权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及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作出了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平。


根据本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到损害者有请求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如下:


一是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因受害人的付出,使自己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对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两种情形:一是没有侵权人,二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形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


2015年11月17日19时许,在安某经营的商店里,任甲(安某内弟)因纠纷与其姐姐任乙发生冲突,任甲运持板凳想要打任乙,葛某过来拉架。之后,任九运与被告持板凳打在一起,后葛某受伤。2016年葛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任甲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任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葛某6000余元。2016年12月5日,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任甲财产,但任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任甲于2020年去世。葛某最终未能从任甲得到任何赔偿。2016年,安某与葛某达成协议一份,内容是:2015年11月17号,由任甲致伤葛某,出于正义急需,由安某临时垫付给葛某治伤费用合计5200元。现葛某至今未偿还安某垫付的治伤费。故安某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治疗费5200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系关于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后民事责任的规定。这里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而这里的补偿并不像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受益人只需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本案中,葛某是在安某的商店因制止任甲伤害其妻子任乙的情况下受到任甲的伤害,虽经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被告葛某的人身损害损失6000余元未得到任何赔偿,且任甲已经于2020年去世,故安某给予葛某适当的补偿5200元,符合法律规定。安某的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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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首次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 

无权代理的规定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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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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