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紧急避险
NO.15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有关内容。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于人的行为,有时来自于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在所有国家都是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案例分析
艾某某正在位于2楼的某网吧上网,突然,位于1楼楼梯间处的饭馆发生火灾,火势以及产生的浓烟迅速向2楼网吧蔓延,导致2楼网吧外部能见度极低,网吧消防通道被完全遮挡。突发情况下,艾某某从网吧2楼窗户翻出并跳至1楼地面,落地时脚部受伤。事后,艾某某将该网吧及饭馆老板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某系未曾接受专业消防救援训练的普通公民,在遭遇突发火灾时,出于求生本能,从2楼窗户跳楼逃生,其行为系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本案被告某网吧提供上网服务,属于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在1楼饭馆发生火灾后,网吧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疏散,并在一楼搭建长楼梯组织消费者从窗户外搭建的楼梯逃生,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饭馆的实际经营者,未尽到谨慎管理饭馆安全经营义务而引发火灾,饭馆失火与艾某某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由李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艾某某上网时遭遇突发大火,在唯一的逃生通道被浓雾遮蔽的情况下,其选择从2楼窗户跳下导致脚部受伤,是艾某某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逃生本能反应。若不采取该行为,则可能造成损害生命安全等更为严重的后果,故艾某某行为系紧急避险,具有正当性,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性,应依据客观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基础予以衡量。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在与其他权利权衡时,都应以生命法益为较高者。
自然人在公共场所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合理分析形势,进而采取避险行为。但在紧急避险状态下做出的判断,不能从事后超出常人的角度来判断当时的行为是否恰当。当自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紧迫威胁时,如果所采取的避险措施符合社会相当性,即符合普通理性人在面临相同险情时的预期,则可以认为当事人所采取的避险措施没有过当或超过必要限度,无需自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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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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