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金融汇 | 商业银行应对动产抵押融资担保的风险防范路径

2024-09-18


一、动产抵押融资担保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银行授信业务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作为担保,而无需转移其占有权。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抵押权人有权接管抵押的动产,并在出售该动产后,从所得款项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对于抵押人来说,能够继续使用其资产创造收益,并且还能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体现了资产利用的最大化,对于银行来说,动产作为抵押物,为银行提供了一种保障,降低了贷款违约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回收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动产涵盖种类繁多、权属界定复杂、有效性难以保障等因素,动产抵押业务也会给银行带来诸多金融风险。


二、动产抵质押业务中法律属性引发的风险


(一)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风险

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但若未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所谓“善意”,是指在没有证据显示第三方在购买抵押物时已经知晓该物品已被抵押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购买。由于抵押物的外观通常显示抵押人仍然占有并使用该物品,且未有登记记录表明存在担保权利,因此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抵押人有权处置其所有并占有的物品。如果第三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抵押物,抵押权人不能向购买者主张权利,而应向抵押人追究责任。除非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购买者在购买时存在恶意,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很难证明。


2.无法对抗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和第四百一十五条明确指出,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进行偿还。同时,如果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其优先受偿顺序则根据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来确定。这些规定表明,即使抵押合同先于其他权利成立,多个抵押权或质权的优先顺序是根据公示的外观来决定的,而不是仅仅依据合同生效的时间。这一规则与未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相一致。即使一个抵押合同签订得较晚,但只要完成了登记,它就对抵押人和其他抵押权人具有约束力。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依赖于交付,交付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外的权利表示,因此它能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但如果抵押权的登记时间早于质押物的交付日期,那么已登记的抵押权应当享有优先权。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抵押作为融资担保的有效性。


(二)权利冲突

1.动产抵押权不可对抗正常经营的买受人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那么即使动产抵押权存在,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该买受人。这意味着,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抵押财产时并不知道其已被抵押,并且支付了公平的市场价格,那么他们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受到保护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财产。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且无过错的买受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市场的正常运作。


符合条件的买受人能够中断抵押权的追索力,这降低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保障力度。同时,由于动产的销售渠道广泛,对销售资金的回款监控变得困难,这增加了动产抵押融资业务的风险。


2.动产抵押权不可对抗超级优先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动产抵押是为了担保抵押物本身的价款,并且抵押权人在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完成了抵押登记,那么该抵押权人将享有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但留置权人除外。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帮助抵押人解决融资难题,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并确保出售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价金。然而,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如果他们接受了作为抵押物出售款的担保,即使他们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他们也无法优先于其他权利人获得抵押物的偿还。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权益的保护。


在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规则下,银行面临的动产担保风险增加。如果抵押人(买方)尚未向卖方支付全部价款,即使银行的抵押担保登记在先,上述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行使价款超级优先权,获得比银行更优先的担保权利。这种规则的存在,使得银行在动产抵押融资中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和管理风险。


3.动产抵押权无法对抗留置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指出,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可优先从该动产的处置中获得偿还。此外,根据第四百一十六条,即便是享有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人,也不能优先于留置权人。因此,在动产抵押的领域中,留置权人实际上拥有最高的优先权。


例如,如果银行接受了债务人正在使用的车辆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债务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需要送至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修理费用超过了车辆的价值,而债务人拒绝支付这笔费用,修理厂有权留置该车辆。在催告债务人支付修理费无果后,修理厂可以处置车辆,用所得款项来抵偿修理费用。如果车辆处置后没有剩余价值,银行的抵押权将无法得到偿还。即使有剩余价值,银行的受偿顺序也在修理厂之后。


三、应对措施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建议银行在进行动产抵押融资业务时,通常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1.仔细核实抵押财产的真实性和权利状况。

仔细检查抵押人提供的发票和买卖合同;确认价款是否已支付以及动产的交付时间;检查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或优先权条款;在动产交付完成后的十日内,再次核查担保财产是否有超级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通过这些措施,银行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加强抵押登记意识,建立健全动产监管机制。

在动产抵押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提高对抵押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及时完成登记手续,以避免在权利排序上落后于其他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同时也要注意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避免由不同部门办理担保登记可能产生的信息混乱、重复质押、重复登记等问题。因此,银行机构创新抵质押品融资要不打折扣地在担保类型范围内进行,对于超出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的约定,更要依法依规按照规定办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更好地保护银行机构和企业的权利。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动产监管机制,对抵押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并防范潜在的风险。


3.增设合同条款,加强违约责任。

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并加强对债务人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转让抵押物的违约责任,以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4.加强对押品的管理与监控措施。

在放贷前后的重要节点、押品管理等重要环节上,银行机构可以借助科技手段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在权衡风险、成本等要素的基础上,对押品采取不定期抽查、远程监控等措施,消除押品风险。

文 | 金融法律事务部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