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作为融资担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矿业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矿业企业可以利用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获取资金支持其生产和运营活动。然而,采矿权作为抵押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和风险,金融机构在考虑接受采矿权作为抵押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评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一、采矿许可证与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利的法律凭证,它规定了采矿权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取所开采的矿产品。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是行使采矿权的前提条件,而采矿权则是包含采矿许可证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集合。
采矿权的法律性质具有用益物权的特点,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依法用于抵押担保。
二、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立
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包括采矿权抵押权,应当登记,并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矿业权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登记。在实际操作中,矿业权抵押备案与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可以视为矿业权抵押登记。
因此,当前在确定矿业权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以及债权人是否能够基于此行使担保物权时,抵押备案的环节尤为关键。在进行矿业权抵押备案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以确保备案的有效性。如果备案过程中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备案被认定无效,从而使得抵押权无法确立。
三、采矿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权的存续与终止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合法设立之后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通过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如抵押物的灭失、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可能导致抵押权的终止。
1.采矿权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导致采矿权设立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完成登记。同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也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取得采矿权。
一旦采矿许可证到期且未办理延续登记,意味着权利人无法继续开采矿产资源,失去了对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此,如果采矿许可证到期且未续期,则该许可证自动废止,相应的采矿权亦随之终止,抵押权也因此消灭,抵押权人无法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最高法民终292号案件中,四子王旗公司以其采矿权为晋商银行迎泽东大街支行提供担保,但采矿权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晋商银行迎泽东大街支行随后提起诉讼,主张对四子王旗公司抵押的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并请求对拍卖、变卖采矿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采矿权许可证到期且未续期,导致基于该采矿权设立的抵押权消灭,因此无法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最终仅判决四子王旗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采矿权到期后采矿权人申请延续,延续申请尚未获批而采矿权抵押备案期限已至,采矿权所附抵押权归于消灭。
正如前文所述,合法获取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前提,这需要通过申请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来实现。一旦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即意味着权利人失去了相应的权利。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采矿权人希望继续采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如果采矿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延续登记,那么采矿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遇到采矿权人已经提交了延续登记的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而采矿权证的有效期已经到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抵押权人可能认为一旦延续登记获批,抵押权仍然有效,但实际上一旦采矿权许可证到期,与之相关的采矿权利及其上的抵押权也会随之消失。即使之后延续登记获得批准,也不能恢复已经消灭的抵押权。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最高法民终971号案件为例,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与贵阳金昌精密铸造公司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应确保所抵押的采矿权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有效,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半年通知抵押权人,以便在到期前完成采矿权的延期手续。然而,由于在采矿权证到期前未能成功办理延期,导致采矿权最终到期,抵押权也因此消灭,抵押权人无法对相关采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3.采矿权存续期满后延续成功,即使抵押登记期满,抵押权仍有效存在。
首先,如果采矿权在存续期满后成功办理了续期,那么该采矿权仍然有效,合法权利得以延续。其次,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和终止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规定抵押权会因为登记机关设定的担保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已经明确指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共存,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性。”因此,即使采矿权在存续期满后成功续期,抵押权也不会因为原先设定的抵押期限届满而失效。
四、总结
当商业银行开展以采矿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时,必须与抵押人签订正式的采矿权抵押合同,并且要完成必要的抵押备案登记流程,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成立。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效期内,抵押权人需要密切监控采矿权的状态,并适时提醒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的延续登记。一旦发现采矿权人的延续申请可能无法获得批准,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以防范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文 | 金融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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