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前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态势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逐渐出现了融资困难、资金短缺的情况,企业的经济压力随之转移到了各大商业银行身上,商业银行因此承担着越来越高的贷款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借鉴了良性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二者的共性在于将可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出售和流通的证券。鉴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其证券化的过程更加关注前期对资产的尽职调查过程以及证券发行过程中以及发行后的信用增级措施,从而实现证券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通过借鉴相关文献与专家观点,分析其中的风险并提出防控建议。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一)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 AMC公司,由AMC公司作为主导方,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专项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商业银行不参与认购,也不参与资产的清收与处置。
(二)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AMC公司,同时作为主导方,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专项信托发行 ABS 份额。AMC 公司仅作为通道参与其中,认购部分次级份额,而商业银行既要认购次级或优先级份额,也要负责不良的处置与清收。
(三)银行不进行转让,自己作为发起机构与主导方,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证券化处理。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银行一般选择可疑类的房贷、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等较为零散的不良贷款,有些银行也会采取不良+正常类贷款的混合资产池。这种模式下,地方AMC不参与证券化过程。
二、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及优势
特点:1. 资产池的构成复杂;2. 现金流重组程度高;3. 信用提升通常采用将产品分层的手段;4. 对服务人的要求高;5. 证券化的成本较高 。
优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方式与传统的催收、批量转让等模式相比,增强了银行所持不良债权的流动性,面向的受众是金融市场更加广泛的投资者,而不局限于资产管理公司,使得不良资产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流动。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散和转移了风险,其化解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该机构是证券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机构,居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核心地位,归入该机构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属于投资者,不因后期证券交易过程而列入清算资产,是风险隔离原理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体现。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问题
(一)交易结构单一,创新力度不足
容易在真实销售、破产隔离以及税法等方面出现问题。此外,单一的交易结构也难以满足多层级的投资者需求。
(二)基础资产差异大,产品定价困难
不良贷款的产生和变化与宏观经济、产业周期和区域经济密切相关,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在高增长阶段积累的风险逐渐暴露,不良贷款大面积出现且回收的难度加大。此外,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差异很大,往往分散于不同的地区,给不良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价带来困难。
(三)信息披露不完善影响产品估值定价
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严重,实践中不良贷款及其抵质押物缺少透明度,存续期财务报告和受托报告编制基础不统一等因素,中介机构和市场投资者难以获取资产池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影响对产品的估值定价。
(四)涉及多个流程和环节,需要监管部门共同参与
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发行、审批、交易等多个流程,包括不良资产定价和信用评估,每个环节都需要各个监管部门共同参与,行业急需监管层能够帮助协调。
(五)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出台《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政策文件,但制度细则还需进一步完善。此外,部分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提高了发行机构的发行成本,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展业提升了难度。
四、关于降低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发展建议
(一)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旨在有效地控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种不同的经营风险,不仅包含金融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还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和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统一纳入风险管理模式体系中,以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由于我国风险管理体制不完善,各个体系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在风险危机发生时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许多主体无法有效应对危机和困境。
(二)提高对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视程度。网络系统的完善程度对银行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影响力,建立一个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和查询信用等级系统至关重要,它能帮助银行更好地实施资产证券化。在构建和优化信息网络的过程中,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一套统一的、可衡量信用的评价标准并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和管理;另一方面,借助先进的科技方式收集与评定各方主体的相关信息及综合能力,进而构建一个更具完整性的查询体系。
(三)逐步健全和优化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银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其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与证券、税收、会计及法律等因素都有非常紧密的关联性。现阶段,针对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法律法现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在整体层面也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达到完善的水平,在立法层面仍有待进一步细致和优化。
(四)实现宏观与微观的同步监督与管理。近年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减缓,经济下行压力越来很大。在此大环境中,虽然资产证券化并未对金融系统产生过大的影响,但是其主要得益于政府有效的监管,金融体系本身仍然有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存在,依然有很高比重的不良资产并未真正转移,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度还很高。为了有效改善当前的状况,我国必须建立一个宏观和微观的同步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体系之间的合作,并确保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对称性。
文 | 代江涛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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