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为了确保发放贷款资金得以偿还,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综合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采用合适的担保方式。银行贷款业务中常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其他担保方式。在多样化的担保方式背后,银行作为债权人所面临的担保主体变动带来的风险也是多方面的。
一、担保人死亡
抵押人死亡并非担保物权(含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抵押人死亡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即使抵押人死亡,但抵押权并不随抵押人的死亡而一并消亡,既然抵押权仍然存在,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就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
因此,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对于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拒绝履行原抵押合同或发生争议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之规定,以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处分抵押物。
案例:吴某、某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法院认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死亡,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故吴某1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被告仍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以案涉抵押物对《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要求法定继承人以抵押物承担抵押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担保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一千零八十条之规定,民政局的离婚证与备案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与离婚协议均要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均可以作为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的有效证明。其中,判决书与调解书中关于抵押财产的归属自判决书和调解书发生效力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抵押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还需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依法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当出现担保人离婚情形时,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抵押人的登记手续,如果是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还需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再做抵押人的变更;如果是持判决书和调解书,因物权已经发生变更,可以以此作为抵押人变更的依据。但在实际变更操作中,不动产登记部门会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建议在做变更登记前事先做好咨询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资料。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债权人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抵押人及其配偶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另一方可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案例:某银行与万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法院认为,万某某与张某某已经登记离婚且对案涉房屋的归属及贷款承担达成了协议,但是该离婚协议书系对其二人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被告张某某称其与万某某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的贷款约定由万某某承担,其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享有涉案抵押房屋拍卖、变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万某某、张某某以其购买的坐落于黄陂区××经济开发区××大道以西,xxxx号房屋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某银行主张在720000元内享有抵押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支持。
三、担保企业注销、破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时,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予以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担保企业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在明知企业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未依法对公司进行实际清算,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对其未获清偿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清算程序中,若单独处置担保物不影响债务人整体财产价值,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而单独处置担保物是否影响债务人整体财产价值,需要管理人与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客观地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享有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或留置权所涉及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正常经营期间上述财产对于债务人整体财产价值的影响较小,例如对外出质的动产、存货等。而对外设立抵押的财产,往往价值较大,其单独处置影响债务人整体财产价值的可能性较大。例如,债务人分别以其厂房、机器设备设立抵押对外借款,若单独处置厂房及设备将影响债务人资产经营性转让。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破产重整期间,物保债权人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因此,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应密切关注担保物的状态,尽量搜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证据并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以争取担保权能够尽快得到实现。
案例:杨某、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二审判决认定杨某、曾某和吴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否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杨某、曾某和吴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基础是A公司和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目前两公司已不具备清算条件,杨某、曾某和吴某分别作为两公司股东,因负有法定清算义务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杨某、曾某和吴某再审中并不否认其未对上述两公司组织清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公司目前具备清算条件,基于此事实,二审判决适用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四、小结
综上,建议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加强贷后动态管理,定期做好担保财产检查,及时跟踪了解担保人及担保财产状态,出现上述担保主体变动情形时,及时处分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文 | 代江涛 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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