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NO.269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规则。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然、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当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但也不应局限于此,应允许其他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受让。
(4)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同时,也要注意照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了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终局性地转让于他人之时又于他人之处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种处分行为的叠加。
案例分析
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案涉土地具有合法承包使用权;2.判令被告不得侵犯原告对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赵某辩称:案涉祝塘西A地块是我家的,没同意给原告。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于1994年承包陈塘西E地块,被告赵某于1995年承包祝塘西A地块。后原告将程塘西E地块与被告承包的祝塘西A地块进行交换,并于1998年将交换的祝塘西A地块登记在其《农民负担卡》名下。2005年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祝塘西A、B、C地块,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2年被告以祝塘西A地块为其所有阻碍原告自主施工建设,双方发生争执。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33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对案涉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且相关机构向原告刘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民法典》第331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原告为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34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本案原告与被告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登记在《农民负担卡》名下,该行为合法有效。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331条、第333条、第3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某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二、被告赵某停止侵害、妨害行为,不得侵犯原告刘某承包经营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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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李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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