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用益物权的定义

2024-09-25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用益物权的定义



NO.258

法条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用益物权基本内容及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本条沿用了原《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内容上未作修改。


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建立用益物权制度,对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用益物权的特征主要有:第一,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第二,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第三,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的类型: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另外,第238条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以及第239条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后就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能与用益物权一致,同时也需要办理登记并公示,符合物权的公示原则,因此对这些权利只是作了原则性、衔接性规定。

案例分析

2010年6月24日,某铜业公司为解决用工难的问题,将其拥有坐落于某县房屋出典给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典当合同》一份,约定朱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27455元房屋典价款,取得了该宿舍楼X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收益权,依该合同内容,合同期内,房屋不计算租金、朱某支付的典款不计算利息,某铜业公司须对房屋质量负责;典当期限为伍拾年;朱某有权对承典房屋进行转租或转典;合同期满,某铜业公司有权收回房屋、朱某有权收回典款。涉案房屋现已由朱某装修入住、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朱某支付约定房屋典价款,取得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收益权,合同期内,房屋不计算租金、朱某支付的典款不计算利息,某铜业公司须对房屋质量负责;朱某有权对承典房屋进行转租或转典;合同期满,某铜业公司有权收回房屋、朱某有权收回典款。该合同名义上为典当,实际上是以息代租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案中,某铜业公司并非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与朱某签订的《房屋典当合同》虽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典当管理办法》非法律、行政法规,仅是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故本案《房屋典当合同》有效。案涉合同名义上为典当合同,实际上是以息代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朱某基于典当合同关系,朱某支付价款换取房屋使用权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关系,朱某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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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袁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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