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确认请求权
NO.185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对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理解掌握本条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被称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二是物权确认请求权有三个特征:第一,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第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是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内容; 第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内容。
三是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内容,其提起的是确认之诉。
案例分析
长江公司于2017年1月在长沙市某土地上投资开发建设了长江佳园小区,并将该小区进行对外销售。之后,因长江公司将地下车位对小区业主进行销售,小区部分业主与长江公司对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遂争至法院,请求确认地下车位的权益归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长江佳园地下车库由长江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建设单位因建设这一事实行为而享有该部分的相关物权;并且,业主购买长江公司开发的案涉小区的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市场交易行为,遵循双方自愿原则,长江公司在出售小区房屋时已与长江佳园业主进行了明确约定:地下停车库不随同房屋转移所有权。综上所述,确认地下车库的使用权、收益权归长江公司享有。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权益归属问题。本案中,长江公司和长江佳园小区业主就地下车位的权益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权属确认,并最终判决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属长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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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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