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确认请求权
NO.186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适用返还原物保护方法的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物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财产所有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所有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如果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的占有是合法的,则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所有权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由于返还原物的目的是要追回脱离所有权人占有的财产,故要求返还的原物应当是特定物。如果被非法占有的是种类物,除非该种类物的原物仍存在,否则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返还同种类及同质量的物。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对由原物所生的孳息可以同时要求返还。
物权请求权人向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占有人对该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对不动产,请求权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即可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如果占有人主张请求权人不享有物权,须举证证明。对于动产,由于没有登记的公示方式证明,须请求权人证明动产归属于自己的证据。占有人对请求权人的物权归属没有异议,仅主张自己为合法占有的,须自己举证证明这一主张成立。
案例分析
“港嘉1669”号船和“港嘉1686”号船由案外人苏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事局核定船舶名称,并由象州石龙船厂建造。2015年3月3日,案外人苏某向霍某借款200万元,被告余某提供保证担保,因苏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案被告遂履行担保责任代偿了该借款。2016年9月28日,余某起诉请求苏某、罗某偿还其代偿款及利息,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苏某偿还被告2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了余某的执行申请。自2015年3月3日起,余某和案外人柳州市天冲公司派人对苏某在某船厂建造和停放于厂区包括“港嘉1686”“港嘉1669”号船在内的8艘船舶进行看守。之后,余某将案涉两艘船舶驶离该厂区予以控制。2015年7月12日,原告吴某取得案涉两艘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现吴某要求被告余某返还船舶。另查明,“港嘉1669”号船舶所有人登记为吴某,所有权取得日期为2015年7月12日;“港嘉1686”号船舶所有人登记为吴某,所有权取得日期为2015年7月12日。
二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3月3日,苏某作为借款人和霍某作为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第2条约定“苏某自愿将公司的5艘船舶抵押给霍某,在未还清此款前不得擅自动用船舶”。
法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余某应否将“港嘉1669”“港嘉1686”号船舶返还给吴某。
余某主张苏某与吴某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将案涉船舶转登记到吴某名下,并提交公安机关立案材料拟证明吴某取得案涉船舶所有权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和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吴某已于2015年7月12日取得“港嘉1669”“港嘉1686”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系案涉两艘船舶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余某主张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已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依法予以撤销,此外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吴某取得案涉船舶所有权系非法或非善意。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吴某请求余某返还案涉“港嘉1669”“港嘉1686”号船舶,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35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35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物权保护方式。返还原物的请求对象为无权占有人,物权人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本案中,吴某取得案涉两艘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系船舶的所有权人,且余某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并没有合法占有、控制两艘案涉船舶的依据,系无权占有人。吴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余某返还原物,使其恢复对案涉船舶的支配。因此,法院根据“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支持了吴某请求余某返还案涉“港嘉1669”“港嘉1686”号船舶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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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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