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2023-12-1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NO.18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对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排除妨碍请求权,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碍,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碍,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物权请求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碍物权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或者请求法院责令排除妨碍,以保护物权人充分行使其物权的各项权能。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条件是:1.被妨碍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2.妨碍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碍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危及房屋安全、对他人财产非法利用、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等。3.妨碍须为非法、不正当,但并不要求妨碍人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4.妨碍的行为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物权人应当承担适度容忍义务,对他人对物权形成轻微、正当的妨碍予以容忍,既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和睦所必须。排除妨碍的费用应当由非法妨碍人负担。


消除危险请求权,指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足以使财产有遭受毁损、灭失的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消除危险,以免造成财产损失的物权请求权。采用消除危险这种保护方法时,应当查清事实,只有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足以危及财产安全时,才能运用消除危险的方法来保护物权所有权,判断的标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来确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危险的可能性主要针对将来,只要将来有可能发生危险,所有人便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对于过去曾经发生但依事实将来不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能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费用,由造成危险的行为人负担。

案例分析


梁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6日,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5916号民事判决,准予梁某与王某离婚。


2016年,梁某以王某为被告,于某、王某1为第三人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村×号院内的房屋并处理王某名下账户内存款和共同债务。同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16)京0116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村×号院内的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梁某所有,西数第三间、第四间归王某所有;二、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村×号院内的西厢房三间归梁某使用;三、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村×号院内的东厢房三间归王某使用;四、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村×号院内的南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北侧的厕所归王某使用,西数第一间南侧的厕所归梁某使用,西数第二间归梁某使用,西数第三间作为门道归梁某、王某共同使用,西数第四间归王某使用;五、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7月16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双方确认×号院南房西侧山墙与西院邻居的东侧墙之间距离51厘米;自来水井位于北房西数第二间、第三间中线往南至南房第二间、第三间中线上;北房西数第二间中有王某的沙发;王某的自来水管在西厢房顶上、在院子的西部有王某堆放的木头、水缸一个、南房前有王某的梯子两个;南房西数第一间为厕所,其中北侧厕所为王某使用,南侧厕所为梁某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梁某要求王某将其堆放的沙发、木头、梯子、水缸及建设的自来水管移走,王某同意,法院不持异议。梁某要求王某使用的厕所中的污水不能流经梁某的污水管道进入化粪池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梁某要求王某不得阻碍梁某在北房西数第二间、第三间中间垒墙的请求合理,法院支持。梁某要求王某不得阻碍梁某在宅院内垒建砖墙(砖墙北至×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二间与第三间中间,南至南房西数第二间与第三间中间)的请求,因王某所使用的厕所在南房西数第一间中,如果梁某垒建院隔墙,直接影响王某使用厕所的权利,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堆放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村×号院内的北房西数第二间中的沙发移走;将其设置在上述院内由梁某使用的西厢房上的自来水管移走;将其存放在上述院内的木头、水缸一个、梯子两个移走;二、王某不得妨碍梁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村×号院内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二间与西数第三间中间垒建隔墙;三、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36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36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物权人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及消除危险请求权,本案涉及排除妨碍请求权的适用。采用物权保护方法中的排除妨碍保护方式时,需要查清事实,只有妨碍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也确实构成了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才能运用排除妨碍的方法来保护其所有权。本案中,王某未经梁某同意,在梁某所有的房屋中堆放物品,侵犯了梁某的所有权,故梁某有权请求王某排除妨碍,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到圆满状态。但排除妨碍的条件之一是,这种妨害必须是非法的、不正当的,但并不要求妨害人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换言之,被排除的妨害须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因此,如果梁某在南至南房西数第二间与第三间中间建隔墙,将影响到王某的通行权,此时王某阻拦梁某在南至南房西数第二间与第三间中间建是合法正当的行为,梁某对此不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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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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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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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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