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NO.18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对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关内容。
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根据本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理解掌握本条内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依法”的含义这里的“依法”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即权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二是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为了体现物权保护的全面性,本条在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得以保留。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29日,兰某与朱某佳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由朱某佳租住兰某位于承德市双滦区麻纺厂家属院12号楼505室楼房一套,租期一年。约定:“租赁费8400.00元/年,兰某交纳冬季取暖费。朱某佳对屋内所有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按价赔偿。”2019年1月29日双方的租赁房屋合同到期后,朱某佳对租赁房屋没有与兰某进行交接,朱某佳将房屋钥匙放在了盛隆小酒馆,由兰某取回。兰某在检查时发现洗衣机滚筒底部轴上缠绕有袜子,兰某为此支付维修洗衣机费用600.00元,其中运费200.00元。兰某认为朱某佳非正常使用洗衣机导致洗衣机损坏应当赔偿,但是朱某佳拒不赔偿,兰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佳赔偿修理洗衣机的费用,法院审查后依据根据相关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支持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他人合法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也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因朱某佳的不正当使用导致兰某洗衣机毁损,兰某有权要求朱某佳进行损害赔偿,兰某拒不赔偿,朱某佳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清案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判决朱某佳赔偿兰某损失合理合法。
相关链接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