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NO.184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对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有关内容。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根据本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和解,指当事人之间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和解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发生在诉讼以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调解,指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仲裁,指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原告萧县某电视台位于萧县××镇××路××段,红旗水库北侧,与被告胡某所购买的房产相邻。2021年2月19日,胡某因装修将萧县某电视台的围墙毁坏,现萧县某电视台将胡某诉至法院,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始终对调解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该案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毁坏的原告的围墙予以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是关于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包括无权占有、妨碍物权的行使、物的毁损或灭失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后,权利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本案中,案涉围墙是原告所建,被告未经原告的允许,强行将案涉围墙毁坏,给原告造成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起诉要求被告将案涉围墙恢复原状。本案即使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最终仍可通过诉讼途径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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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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