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内容解读(二)
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增加第二款将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纳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中。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严重侵犯了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因而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本罪。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民营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内部相关人员也开始出现类似犯罪行为。有的民营企业主管人员在企业资产折股、重组、收购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压低企业资产价格、作虚假评估等,给公司、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修正案(十二)将本罪的保护法益扩大到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另外,修订本罪也是为了与《公司法》衔接。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其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当民营企业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公司资产,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会受到刑法的惩治。但是,对于实践中经过公司、企业决策同意或者授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即使有关主管人员的处置行为没有达到企业资产处置的预期效果,客观上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也不宜将有关人员的行为认定为本罪。
还需要注意的是,本款没有像第165条、第166条一样,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前置条件,是因为徇私舞弊的表述已经明显包含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意思,考虑到法律用语的简洁性,不再赘述。
2.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由于该罪的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原有的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已经不合时宜。因此,在202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一修改基于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将该罪名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能够更好体现产权平等保护要求。
3.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生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的案件后,侦查程序不同。
企业性质不同、人员身份不同,发生此类案件侦查的程序也有差别。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实施本罪,由监察机关管辖。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相应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二者程序差别巨大,对涉案单位与人员权利保护也有较大区别。
四、单位受贿罪
本次修法调整、提高单位受贿罪的刑罚。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偏弱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指导思想,本次修法在整体上提高了单位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修正案(十二)将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本罪的起点刑由5年修改为3年,并且在原“情节严重”基础上增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这次修改体现了对贿赂犯罪刑罚体系性修改的思路,注重行受贿各类罪名之间刑罚平衡。修法后将贿赂犯罪的起刑点由“五年有期徒刑”修改为“三年有期徒刑”,加上此前修正案对贪污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法定刑的修改,目前除了挪用公款罪以外,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的起刑点统一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刑罚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需要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受贿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中饱私囊,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由华炬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赵博茜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曾办理太原台骀山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太原市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山西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的结果。
经济犯罪辩护联系方式:
1366351555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