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 房产型受贿的价值认定及犯罪形态分析系列之四: 以明显低价或者高价租用、出租房屋的情形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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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型受贿的价值认定及犯罪形态分析系列之四:以明显低价或者高价租用、出租房屋的情形



因房产的价格普遍较高,实践中,收受房产型受贿犯罪较为高发。行为人为规避查处往往采取多种形式,如以租代送、不办过户、借名持有、委托代管、暂时寄存等,这给司法认定受贿带来困难。现就以明显高价出租房产的情形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


在2003年至2011年期间,凌某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负责对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在此期间,凌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给吉林省扶余华侨农场,以此方式收受该农场贿赂款人民币633864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租赁价格将房屋出租给请托人的情形”是否属于收受贿赂。一种观点认为,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是双方自愿的市场行为,只要租赁双方均认可以此种价格交易,即应依法予以尊重和认可。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未将以明显低价或者高价的租用、出租问题规定进来。另一种观点认为,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让请托人租赁其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以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的情形。


案例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新类型收受财物的方式及数额认定标准,其中在“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中,明确了三种交易方式:“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由此可知,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较之于直接收受房屋的传统意义上的受贿,虽然因支付了一定费用而在手法上有所不同,但性质上并无不同,都属于权钱交易。《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明显低价或者高价租用、出租房屋问题,但在具体认定时,应当考虑具体案件中具体交易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之间的差别。对于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律的租用、出租房屋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形。而收受财物的具体数额,应当为实际支付的租赁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租赁价格的差额。


在本案中,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凌某将房屋出租给扶余华侨农场,其中2003年至2009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10年、2011年每年租金12万元,9年间共计收取租金94万元。而按照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该房屋在上述时间段的市场租金总计只有306136元。凌吉敏实际收取的租金是市场同期租金的3倍多,这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故这种“租赁”表面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实际属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情形,非法收受的财物数额为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即633864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判决也同样支持了该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在明知扶余华侨农场有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方出租自有房屋,其房屋租金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凌某变相收取的贿赂款,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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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由华炬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赵博茜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曾办理太原台骀山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太原市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山西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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