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的案件处理规则解读

2024-01-24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的7条裁判规则以外,便没有其他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长期保持着严格的态度。这虽然有助于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但同时也导致司法裁判无法灵活地将一些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非罪化或定罪免刑。由此,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从刑事诉讼程序、立案标准、行刑衔接、从重处理和缓刑适用、数罪处理等5个角度对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司法标准进行了统一。本文将从上述5个角度对《意见》体现的案件处理规则进行解读。


一、《意见》中的刑事诉讼程序



1.关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


第一,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方法包括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液样本检测两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首先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如果行为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二,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前故意饮酒,试图达到混淆驾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的目的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2.取保候审的适用


根据《意见》的规定,当行为人满足《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同时满足《意见》规定的条件时,一般予以取保候审。《意见》规定的条件包括以下4种:


(1)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3)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此外,《意见》还对上述条件进行了兜底规定,即使不属于上述4种情形,依然可能属于“一般予以取保候审”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血液样本提取的操作方式


第一,血液样本提取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行为人不签字不影响血液样本鉴定的效力,公安机关只须注明即可。


二、《意见》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1.通常情况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立案。


2.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不应当立案,如果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即不按照犯罪处理)。特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4种: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除了以上4种特殊条件外,《意见》还对特殊条件进行了兜底规定,即“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但兜底规定具有模糊性,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会适用。第二,如果是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则按照紧急避险处理,如果存在避险过当的情况,仍可能会立案、起诉、宣告有罪。第三,《意见》对上述不按照犯罪处理的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因此,即使满足了《意见》规定的所有条件,仍存在按照犯罪处理的可能。第四,上述4种特殊条件是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正向条件,不按照犯罪处理除了要满足上述4种积极条件,还要求案件不存在15种消极条件。换言之,只有同时满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具备积极条件、不存在消极条件”方可不按照犯罪处理。15种消极条件为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理的情况,详见下文。当然,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到80毫克/100毫升,则无论是否具备积极条件或消极条件,均可不按照犯罪处理。


另外,除上述未达到立案标准即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的情况外,《意见》还规定了定罪免刑的判断依据。所谓定罪免刑,是指对行为人定危险驾驶罪,不对其给予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虽然行为人无须受到刑事处罚,但仍会因为属于故意犯罪的人而在事实上受到刑罚附随后果的影响,如无法从事公务员、律师等职业。《意见》并未明确规定给予定罪免刑的条件,只是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


三、《意见》确定的危险驾驶罪行刑衔接



1.《意见》重新确立了醉驾行为的行刑衔接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详见下表:

2.根据《意见》规定,行政处罚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在量刑过程中,罚金数额的起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2)在对行为人确定是否按照犯罪处理、是否定罪免刑或是否适用缓刑的案件中,可以将行为人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是否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


四、《意见》确定的从重处理和缓刑适用标准



1.根据《意见》规定,有以下14种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此外,《意见》还对从重处理的情形进行了兜底规定,即使不属于上述14种情形,依然可能从重处理。


2.《意见》同时规定了3种从宽处理的情形: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此外,第一,《意见》还对从轻处理的情形进行了兜底规定,即使不属于上述14种情形,依然可能从重处理;第二,案件同时具备从宽处理和从重处理的,并不等于二者抵消,而应根据具体的从宽、从重情节进行考量,最终结果既可能表现为从宽处理,也可能表现为从重处理;第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不能认定为自首;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3.如果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此时,不再直接适用上述从重处理的规定。


4.《意见》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消极条件,这意味着,对于满足《刑法》第72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前述消极条件的行为人,一般应适用缓刑。前述消极条件包括以下9种: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此外,《意见》还对消极条件进行了兜底规定,即使不属于上述9种情形,依然可能不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意见》中的数罪处理



1.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一罪处理的情况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数罪应当并罚的情况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结语



“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轻则构成行政违法,需要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多种犯罪,届时,“酒驾”者不仅要遭受刑事处罚,还可能因为犯罪记录无法从事特定的行业,这种限制甚至还会波及家人。


除此之外,“酒驾”更会引发家庭的不幸和社会的困扰。交通事故不仅仅是数字统计,更是家庭破裂、亲情失落的现实写照。每一个受害者背后都有一个家庭,每一场事故都可能让家庭陷入深渊。社会资源的浪费、医疗资源的消耗,都是因为“酒驾”带来的社会问题。


春节将近,它是团聚的时刻,是家人团圆、欢笑祥和的时刻。在这个欢乐的时刻,我们更不能掉以轻心。饮酒虽然是庆祝的一种方式,但一定要理性对待,切勿过量饮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如果需要饮酒,务必选择安排好代驾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保持清醒头脑,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的表现。让我们共同努力,通过文明出行、安全回家,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过好平安年,从自己做起,为社会的安宁贡献一份力量。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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