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最高7年!北京“网络开盒”案判刑:人肉隐私、网暴的法律红线

2026-04-17


一、案情简述



2026年3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被称为“网络开盒”的案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涉案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从1.5万元至7万元不等。经审理查明,主犯林某武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累计超过6亿组,其搭建的“社工库”网站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达1.7亿余组,该网站累计访问量超过30万人次。


该判决不仅将“网络开盒”这一源于网络亚文化圈层的表述正式载入司法裁判文书,更向社会释放出明确的法治信号:通过网络实施“人肉搜索”、非法公开他人隐私、煽动群体性网络暴力等行为,绝非可以轻纵的“小事”,而是触犯刑法的严重犯罪行为,其法定最高刑期可达七年有期徒刑。


一、“开盒”是什么?



“开盒”并非立法层面所界定的法律术语,而是近年来网络社群中形成的通俗称谓。依据北京公安机关的认定,“开盒”行为系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在网络空间予以公开,进而煽动群体性攻击或滋扰,对被害人现实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从行为结构角度分析,“开盒”通常涵盖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第一,非法获取,即利用黑客技术、社工库查询、交易购买等手段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第二,非法公开,即将获取的信息在网络平台或群组中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第三,煽动攻击,即借助已公开的信息,诱导他人对被害人实施电话轰炸、短信骚扰、人身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上述三个环节前后衔接、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


二、刑法评价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利用加密通讯工具实施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搭建“社工库”网站,累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1000余次,涉及信息总量达数亿组。其中,主犯林某武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据超过6亿组,其规模已显著超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门槛,最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即该罪法定最高刑期。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认定“情节严重”需综合考量信息类型与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行为人身份、主观恶性等多个维度。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针对本案,林某武、刘某彪、王某、孙某恒四名被告人还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5点规定,行为人以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渠道推送、传播涉及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之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上述被告人利用境外加密通讯工具设立专门群组并搭建网站,定向推送、扩散“开盒”相关信息,该网站累计访问量达30余万人次。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5点:“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网络开盒”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不仅是对五名被告人所实施的刑事制裁,更是向所有潜在的“开盒”行为者发出的严正警告:网络空间绝非法律之外的领地,个人隐私不容被视为可随意获取的商品。每一位网络使用者应当谨记,尊重他人隐私、恪守法律底线,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负责。在法治的天平之上,没有任何人的个人信息可以被肆意“开盒”,也没有任何网络暴力行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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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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