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运营管理的核心主体,其是否依法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直接关系公司资本安全、经营稳定与股东合法权益。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职权配置、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作出更细化、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显著强化了董监高的个人责任。对于我省广大创业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而言,董监高多由股东、实际控制人兼任,治理结构相对简化,更容易因 “不懂法、不规范、不留痕” 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乃至连带责任。
为此,结合新《公司法》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就民营企业高频发生的董监高法律风险进行梳理与提示,供企业及相关人员参考防范。
一、出资核查与催缴义务:董事不可缺位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负有法定的股东出资核查义务,应当对股东是否按照章程约定期限足额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是否存在高估、不实等情形进行审查。
一旦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若董事未及时履行前述出资核查、书面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严禁协助或放任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即成为公司法人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违规财务处理、违规转账等方式抽回出资。如果董监高对此知情、默许、协助或在履职中存在过错,导致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必须履行报告与决议程序
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极易引发利益输送和公司利益受损。
新《公司法》明确要求:存在关联交易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有权机构决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未履行报告、回避、决议等法定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监高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违法提供股份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违法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持股计划等除外)。
如确因公司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依章程 / 股东会授权、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10% 的,方可依法实施。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禁止侵占公司商业机会及违规竞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未经报告并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主张归入相应违法所得。
六、全资子公司董监高违规,
母公司股东可追责
创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常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如果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母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显著扩大了追责主体与追责范围,母公司相关人员不可忽视子公司治理。
七、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将被追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身份权、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履职致他人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董监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个人也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法分红、违法减资,董监高需担责
公司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减少均有严格法定条件和程序:
公司不得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利润可分、未依法提取公积金而强行分红的;
公司减资未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
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董事是法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职将追责
公司出现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法应当清算的情形时,董事是法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相关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华炬律师提示
强化忠实勤勉意识:董监高不得以 “股东身份”“老板身份” 替代法定履职义务,避免 “一言堂”“随意决策”。
完善公司治理文件:修订公司章程,明确董监高权责、关联交易、出资管理、利润分配、减资、清算等决策程序。
关键履职全程留痕:出资核查、书面催缴、会议决议、关联交易报告、审批流程等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归档保存。
建立内部审核机制:涉及财务资助、分红、减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建议引入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查。
合理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企业为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分散履职风险,保障个人与公司稳定。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股权投资、商事争议解决,可为我省各类企业提供新《公司法》合规体检、章程设计、董监高培训、诉讼仲裁代理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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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建鑫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家高级企业合规管理师。专业方向:公司治理与并购、国有企业改革与合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张建鑫律师兼具法律专业背景与多年企业管理实战经验,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法务管理、合同管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及投资管理等领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为企业提供合规治理、改制重组、资产整合等方面的综合法律服务,在企业重大决策支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复杂商事项目运作方面具有突出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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