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朋友借钱后意外离世,
亲属放弃继承,怎么办?
NO.355
导语
朋友间借钱应急本是常有之事,但万一借款人不幸离世,这笔欠款该找谁来还?继承人要不要替逝者还债?倘若继承人全都放弃继承遗产,那又该找谁追回这笔借款?
一、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我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法官提醒,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追回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分享案例
李某借给朋友钱款累计70万元,不料朋友却因意外离世,朋友亲属又全都放弃继承遗产,一度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在得知某居民委员会成为遗产管理人后,他当即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李某分多笔向王某转账交付款项,双方于2021年3月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合计40万元。2022年1月,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2022年4月,王某再次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通过微信确认收到借款。上述借款合计70万元,王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23年9月,王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于同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王某全部遗产继承的权利,亦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2024年1月,李某以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王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发生效力。随后,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居民委员会在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庭审中,某居民委员会辩称难以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利息标准提出异议。
法院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三、案例点析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审查,逐笔核算还款金额,最终认定王某尚欠李某借款本金合计70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行为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王某死亡后,其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权利,且有生效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应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关于欠款本息,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江某虽主张利息存在口头约定,但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应认定为无息借款。但王某逾期还款,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李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诉讼,该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诉讼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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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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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