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
的效力的规定
NO.356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债务转移对第三人担保责任效力的规定,明确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场景下,债务转让时担保人责任变动规则,重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担保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一)法条设立逻辑
第三人愿意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核心基础是对原债务人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的信任。第三人在作出担保行为时,会基于原债务人的资信情况预判未来追偿风险。若未经担保人许可,债务人把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都可能发生改变,担保人未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的风险将显著升高。倘若依旧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明显不公。因此法律设置本条规则,保护第三人担保人的合理预期。
(二)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条件
适用本条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即担保物不属于债务人本人,而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设立担保物权。这是本条适用的大前提。
第二,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新的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许可,这是债务承担生效的条件。
第三,债务转移未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重点要求是书面同意,口头同意不发生效力。无论是全部债务转让,还是仅转让部分债务,都必须拿到第三人担保人书面确认;没有书面同意,就触发责任免除后果。
并且担保人免责范围为“相应的担保责任”
当债务全部转移,未经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全部转移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仅部分转移,未经书面同意:担保人仅对已经转移出去的该部分债务免责,未转移的剩余债务,担保人依旧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三)实务提示
债权人角度:如果同意债务人对外转移债务,只要担保是第三方提供,务必主动获取担保人书面同意文件,否则会丧失对应部分担保保障。
债务人角度:计划转移债务时,要同步协调第三人担保人出具书面同意,避免债权人担保落空引发纠纷。
第三人担保人角度:不要轻易口头答应债务转移,如需继续担保,签署书面文件;不认可新债务人偿债能力,有权拒绝出具书面同意,依法免除自身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
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债务人钱某、债务受让人孙某共同归还借款80万元,并要求抵押担保人周某就全部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周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被告周某辩称:案涉借款原本是钱某向陈某所借,自己是出于对钱某的信任才提供房产抵押;后续钱某已经和陈某协商,将80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孙某,该债务转移事宜自己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出具过任何书面同意文件,据此自己不应当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经法院查明:
2021年3月10日,钱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1年。周某以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21年10月,债权人陈某与钱某达成约定,钱某将案涉80万元借款债务全部转移给孙某,陈某书面同意该债务转让,但该过程未告知担保人周某,周某也未出具同意债务转移的书面材料。借款到期后,孙某、钱某均未偿还欠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及抵押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抵押是由第三人周某提供。债权人陈某许可原债务人钱某将全部80万元债务转移给孙某,该债务转移未取得担保人周某的书面同意。依据《民法典》第391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之规定,担保人周某无需对已经转移的80万元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此最终判决:由钱某、孙某向陈某偿还借款80万元;驳回陈某要求对周某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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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李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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