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使相邻权避免对
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NO.23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本条是对行使相邻权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规定。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规定是对不动产权人权利的限制,即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但是任何义务都有边界,一旦义务的履行需要义务人不得不放弃更为优越的利益,该利益在法律上优越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在允许不动产权利人行使相邻权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合理原则。本条基本沿用了《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删除该条原有的“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对于造成损害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分析
赵某某、张某某东西为邻,赵某某居西,张某某居东,双方居住宅院之间有一条道路。张某某自2016年租用现居住院落,并养殖一百余只信鸽。张某某自述,其每天会放飞部分鸽子,一天一次;若参加信鸽比赛,则放飞次数增多。赵某某提交了其儿子的门诊专用处方,以证明其儿子被诊断为过敏性支气管炎肺疾。故赵某某诉请法院判令张某某停止在该院落饲养信鸽。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鸽子在饲养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排泄物等垃圾,存在活禽养殖的防疫风险,会对附近居民产生妨害。农村宅基地上的宅院一般用于居住生活需求,与用于种养殖地的地块性质不同。张某某在居住生活区域进行活禽养殖,且数量较大,未采取必要的防疫手段,对周围居民造成妨害。综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任何权利都是有自己的边界。超越边界,便会产生权利的冲突。而本案中张某养殖信鸽的行为,因信鸽数量较大,不仅影响了邻居的日常生活,更有造成邻居染病的可能;从相邻关系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张某养殖信鸽的行为对相邻关系人造成之影响已经超过容忍义务之合理限度,损害了相邻关系人之合法权利。
相关链接
关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关于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
相邻环保关系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私人所有权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性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返还原物请求权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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