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使相邻权避免对
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NO.234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本条是对共有人主体范围及共有方式的规定。
共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共有的方式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
案例分析
2004年5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代某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河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请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9790.37元,在该案中查明王某、代某为该建工公司的职工,是该公司下属第五分公司的负责人,1997年该建工公司承揽了某下水工程,并将此部分施工项目分配给第五分公司王某、代某负责,对外结算由建工公司负责,完工后建工公司未将工程款交于王某、代某,建工公司扣除王某、代某应交各项税费后,尚欠王某、代某工程款129790.37元。2004年6月28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建工公司给付王某、代某欠款129790.3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代某与该建工公司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一、将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刘缺屯村水泥制品厂自西向东宽72米、南北长68.5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西侧仓库8间、北房4间作价126525元交付申请人王某、代某抵偿债务。二、王某、代某应持本协议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调查核实,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4日向王某、代某颁发了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王某、代某。现双方就土地使用权分割事宜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王某与代某对案涉土地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并未作出约定,二共有人亦不属家庭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案涉土地系王某与代某按份共有财产。王某与代某对案涉土地享有的份额并未作出约定,双方对案涉土地应视为等额享有。故法院判决王某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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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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