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按份共有
NO.235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份额是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也是产生按份共有关系的客观基础。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不同的份额确定,份额权是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
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每个共有人的权利不限于共有物的某一个具体部分,而适用于整个共有物。
案例分析
原告刘某系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位于重庆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两被告支付,双方就房屋产权约定原告占90%的份额,两被告各占的5%份额。该房是两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装修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讼争房屋中二被告共计享有10%的产权分割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二被告28000元,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擅自装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被告认为该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同意向原告转让产权份额。另查明,原告在江苏苏州另有住房一套,二被告仅有唯一讼争房屋可供居住。2015年2月10日,经原告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原房屋产权证,重新颁发213房地证2015字第×××55号房地产权证,明确该房屋刘某某、周某某各占产权的5%、刘某占产权的90%。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周某某按份共有的该房屋是双方基于居住目的而购买,该房屋系成套住宅,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双方虽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但不能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强行购买他人享有的份额,二被告不同意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尊重二被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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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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