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NO.20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了对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的有关内容。
为完善集体事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本条从广大集体劳动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等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公布监督。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二是查阅、复制监督。即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案例分析
原告钟某1系父母钟某2、徐某婚生女儿。原告一家三口均系本市河田街道强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强外村委会经民主票决,通过“强外村集体经济分配方案”。原告钟某1父母于2017年3月21日办理独生子女证。同月底,被告强外村委会已按100%标准向原告父母发放原告享有的人口补偿金2.7万元。原告认为其权益受损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考虑村民人数众多、联系密切等实际情况,本案被告强外村委会先期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已及时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相关村务。本案原告父母及亲友的居住情况虽有特殊性,或因此未能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按期限要求办理相关证件,从而导致个体利益受损,但只要被告已在目前条件下尽其所能使人周知,即未为过。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64条沿袭了《物权法》第62条的规定,并增加了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由此保障每一个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使其有权参与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具体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履行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本案中,强外村委会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分配方案及催办通知的内容涉及村集体财产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公布这两份文件。强外村委会将其张贴公示于设立已久的村务公开栏,在目前条件下已尽其所能使村民能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因此强外村委会的公示方式足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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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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