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NO.206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了对城镇集体财产权利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理解掌握本条内容还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城镇集体财产权行使的主体是本集体。即行使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只能是该集体,而不能由个别集体成员独断专行。
第二,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客体就是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果城镇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了,如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就不适用本条,而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城镇集体财产权的内容是对本集体所有财产所享有占有、使用、”中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行使财产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主要是宪法和民法典,行政法规目前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
案例分析
2020年4月2日,某寺原址改扩建项目启动,刘某所在村集体被纳入此次征地规划范围。但2020年11月18日,该村民小组经户主会议讨论作出《莫家坝组土地分配方案补充协议》:会议决定本组社员有工作安排属公务员及教师编制的不再享受本组任何待遇。据此,该村民小组以刘某已于2015年考入宁乡市玉潭街道实验小学任在编教师为由,拒向刘某支付此次征地补偿人头费18200元。刘某认为,该村民小组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因出生落户在案涉村民小组,在案涉村民小组生活,户口落户后一直未迁移,且刘某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刘某具有案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案涉村民小组未向刘某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18200元,侵犯了刘某的权益,故对刘某主张案涉村民小组向其支付18200元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城镇集体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权利的规定,依照该条规定,城镇集体财产权利的行使主体是本集体,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例中,刘某是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该村民小组未向刘某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18200元,显然侵犯了刘某的权益,故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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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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