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一块地,两本证,法院不管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正确打开方式

2026-09-11







一块地,两本证,法院不管了

——土地权属争议的正确打开方式




导读


一块地,农户手里有承包经营权证,企业手里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两份证书都盖着政府公章,都说自己合法有效。租期到了,农户想要回土地,企业不肯腾退。闹到法院,一审支持了农户,二审却驳回了起诉。同一块地,两份证书,该听谁的?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山东的这起“一地两证”纠纷,告诉了我们土地权属争议的正确解决路径。


案例速览


郑某芳等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某村1.59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12月与郑某亮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至2022年9月15日届满。2015年,当地政府向农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然而早在2008年,郑某亮经营的洗桶厂就已取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地类为工业。


租期届满后,农户要求郑某亮返还土地、恢复原状、支付拖欠租金。郑某亮辩称土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并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双方证书存在重合,应当由政府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农户的诉讼请求。郑某亮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农户起诉。农户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穿透案例:

一地两证,法院为什么“甩手不管”?



【一】

两份证书的冲突:

不是谁真谁假,而是谁先谁后的问题


农户和郑某亮各执一证。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于2015年颁发,载明土地为“基本农田”;郑某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于2008年颁发,载明土地为“工业用地”。两份证书均由国家权威部门颁发——前者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公章,后者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及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两份证书指向同一块土地,对应的土地用途(农用地 vs 建设用地)、权利类型(承包经营权 vs 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不一致。但两份证书本身均可能为合法有效。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哪份证书是假的”,而在于“同一块地为什么会有两种用途”——这背后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被依法收回等前置问题。



【二】

法院的裁判逻辑:

权属不明,民事审判无从下手


二审法院和山东高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


通俗地说:法院审民事案件,前提是权利归属是清楚的——这块地是谁的,法院才能判谁该把地还给谁。但现在两份证书指向同一块地,连“这块地到底该按什么性质算”都没搞清楚,民事审判就没有展开的基础。法院不是“不管”,而是“没法管”——因为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任何民事判决都可能与另一份生效证书冲突。



【三】

法律规定的解决路径:

先行政,后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这意味着:当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确权,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行政机关明确权属之前,法院不受理相关民事诉讼。只有在行政机关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归属后,因使用土地产生的民事纠纷(如侵权、租赁等),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6年,自然资源部持续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将“依法申请集体土地及资产确权办证”作为整治重点任务。土地权属清晰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前提,“一地两证”问题必须通过行政途径先行解决。


行动指南:

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正确的处理路径是什么?


本案给所有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清晰的路径指引。以下四个步骤,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正确顺序。


第一,先协商。纠纷发生后,双方可自行协商,就土地使用权归属、证书效力、土地用途等达成一致。这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第二,协商不成,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申请时需提交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土地现状说明等材料。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将依法调查核实,明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第四,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权属明确之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建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结语


一块地,两本证,农户要地,企业不退。官司打到法院,一审赢了,二审却被驳回起诉。不是法院不近人情,是法律设了一道前置程序——土地权属不清,民事审判无从下手。先找政府确权,再谈民事纠纷,这是正确的顺序。遇到“一地两证”的纠纷,别急着打官司,先把权属搞清楚,才是正路。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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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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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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