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了补偿协议、领了钱、写了承诺,
几年后又来要补偿
法院:不支持
导读
签了补偿协议,领了补偿款,还书面承诺“不再因拆迁补偿向政府提出任何要求”。几年后,又以征补方案为依据要求重新评估、追加补偿。征收补偿协议签了也履行了,还能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定,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
案例速览
邓某等12人系湖南省邵东市某工业品市场的门面商铺所有权人。2019年,该市场启动拆迁。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与邓某等12人陆续签订了《门面货币补偿协议书》,就补偿费、补偿奖励费等作出具体约定。协议签订后,邵东市政府支付了各项征收补偿款。
此后,双方就公摊面积补偿等问题继续协商,邵东市政府又支付了公摊面积补偿等款项。邓某等12人分别出具《承诺书》,载明:“自愿接受市场公共区域分摊补偿款15万元,并放弃享受商铺回购15%的优惠政策。今后不再因市场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向政府提出任何要求。”
2024年8月,邓某等12人向邵东市政府邮寄《按照征补方案行政补偿申请书》,要求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重新评估门面价值并增加补偿。邵东市政府未予回复。邓某等12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邓某等12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驳回。
穿透案例:
协议签了、钱领了、承诺写了,
为什么不能再要?
【一】
依法订立的行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不动产,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协议。依法订立的行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条款不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排除协议条款之外的潜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坚定履行。
本案中,邓某等12人与邵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门面货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门面商铺的征收对象和补偿金额。该协议的效力已被生效判决认可,邵东市政府也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二】
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得在既有条款之外提出新的补偿要求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征收对象和补偿方式后,有关该征收事项的补偿问题应当推定已经在协议中全部解决。如有补偿项目遗漏、补偿标准错误等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在既有补偿条款之外提出新的补偿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效力和履行应当遵循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则。被征收人在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又起诉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机关不再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义务,否则构成重复补偿。
【三】
书面承诺放弃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邓某等12人在领取公摊面积补偿等额外款项后,分别出具了《承诺书》,明确“今后不再因市场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向政府提出任何要求”。这一承诺是自愿作出的,内容明确具体,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最高法在裁定中指出,在此情况下,邓某等12人时隔4年再次要求邵东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
协议履行完毕后,政府不再负有重复补偿的义务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征收人再以征补方案为依据要求重新评估并增加补偿,实质上是要求重复补偿。本案中,邓某等12人中的部分人员曾就所签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无效,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协议效力已被确认,补偿款已足额支付,承诺书已明确放弃后续权利主张,政府不再负有重复补偿的法定义务。
行动指南: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这几点需要留意
第一,协议签了就要认。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协议效力不容轻易否定。
第二,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宜再行主张额外补偿。补偿协议明确征收对象和补偿方式后,有关该征收事项的补偿问题应当推定已经在协议中全部解决。如有补偿项目遗漏或标准错误等重大误解,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协议履行完毕后再提出新的补偿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书面承诺放弃权利具有约束力。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自愿出具了放弃后续权利主张的书面承诺,该承诺对出具人具有约束力。除非承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否则不能随意反悔。
第四,对协议本身有异议,应针对协议起诉。如果对补偿协议的履行有异议,应当针对协议本身提起诉讼,而非另行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结语
协议签了,钱领了,承诺也写了,几年后再来要补偿,法律不支持。依法订立的行政协议具有约束力,诚实信用是基本准则。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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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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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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