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补偿款已拨付村集体,个人再主张安置补偿,法院如何认定?
导读
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已由自然资源部门拨付至村委会账户,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统一对村民进行了安置,个人也已领取相关款项。此种情形下,个人再向政府主张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能否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定,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案例速览
李某甲系山西省芮城县某村村民。2013年,涉案土地被征收,芮城县自然资源局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该村村委会账户。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统一对村民进行安置,李某甲已领取相关地租款以及福利地租分红。因涉案土地征收时没有地上附着物,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问题。
李某甲认为征收系“以租代征”,程序不当,其未得到合理补偿,遂向运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运城市政府经审查认定芮城县政府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驳回了李某甲的行政复议请求。李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穿透案例:
补偿款已拨付至村集体,
个人再行主张为何不获支持?
【一】
土地补偿费的法定归属与分配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首先归集体所有,再由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内部分配事宜。
本案中,涉案土地于2013年被征收,芮城县自然资源局已将土地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账户。补偿款的法定接收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李某甲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获得补偿的路径是通过村集体内部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分配,而非直接向政府主张。
【二】
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统一安置的法律效果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村委会已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统一对村民进行安置,李某甲已领取相关地租款以及福利地租分红。这一事实表明,村集体已履行了内部分配程序,李某甲已实际获得了基于其成员身份应得的补偿利益。
2026年,全国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登记确认,集体收益分配以经乡镇政府备案、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为准。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的分配决定,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李某甲在已领取相关款项后,再以“补偿不合理”为由主张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基础。
【三】
“以租代征”主张在本案中的认定
李某甲主张涉案土地征收系“以租代征”,程序不当。“以租代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形式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且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多地法院已明确认定“以租代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在本案中,土地已于2013年经法定程序征收,补偿款已由自然资源部门拨付至村集体账户,并非未办理征地手续的“租赁”行为。法院经审查认定芮城县政府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未支持李某甲的主张。
【四】
行政补偿职责的边界:
行政补偿职责的边界在于:政府依法将补偿款拨付至村集体账户,即已履行了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义务。补偿款在村集体内部的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由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政府并非村集体内部分配的直接责任人。
本案中,运城市政府经复议审查认定芮城县政府已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据此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确认了这一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一裁判逻辑清晰界定了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职责边界——政府负责将法定补偿足额拨付到位,村集体负责内部分配。
行动指南:
征地补偿中,被征地农民需要厘清的几点
第一,分清补偿款的法定归属与分配路径。土地补偿费的法定接收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个人获得补偿的路径是通过村集体内部民主议定程序分配,而非直接向政府主张。土地被征收后,应关注村集体是否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公平分配。
第二,关注村集体的分配方案和自身权益实现情况。2026年,全国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登记确认,集体收益分配以经备案公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为准。被征地农民应关注村集体的分配方案是否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自身是否已被纳入分配名单。
第三,厘清“以租代征”与合法征收的界限。“以租代征”是指未办理征地手续、以租赁形式长期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土地已经法定程序征收、补偿款已拨付至村集体账户,则属于合法征收,而非“以租代征”。若对征收程序本身有异议,应针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主张,而非在补偿已到位后以“以租代征”为由再行主张安置补偿。
结语
征地补偿中,政府的职责是将法定补偿款足额拨付到位。补偿款进入村集体账户后,内部分配由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个人在已领取村集体分配的款项后,再以“补偿不合理”为由主张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难以获得支持。厘清政府履职与村集体分配之间的边界,有助于准确理解征地补偿的法律逻辑。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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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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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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