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梅大高速塌方致48人死亡 谁来承担责任?

2024-06-07


2024年5月1日凌晨2时10分左右,广东省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塌方灾害。此次事故发生在假期期间,给出行的人们带来了巨大悲剧。据官方通报,截至5月2日下午2时,灾害已导致48人不幸遇难,另有3名受害者的身份需通过DNA比对进一步确认,同时有30人在事故中受伤,所幸均无生命危险。塌方发生后,大量救援力量迅速集结,包括大埔县所有乡镇的救护车辆,全力投入到搜救与救治工作中。5月2日下午,梅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通报了救援进展及伤亡情况,并在会上组织全体人员为遇难者默哀,体现了对逝者的深切哀悼和对灾难的沉痛反思。

(图片来自于网络)


关于这次事件,从法律角度进行评析,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方责任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均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共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与安全完成。


首先,对于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主要涵盖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所有参与单位均须严格遵循各类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设计、施工与监理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达到既定标准。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若因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导致道路存在缺陷并引发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经调查证实本次高速公路坍塌事故系由公路设计、施工等环节存在缺陷所致,则前述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若事故原因与上述缺陷无关,则前述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具体执行者,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操作规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与稳定。若事故发生,往往表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疏忽或不当操作,如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未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等。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4条规定及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或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建设方在工程项目中亦扮演着关键角色。根据《建筑法》第72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项目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建设方需对工程的整体安全负责。这包括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过程的合规性以及工程质量的可靠性等方面。若建设方在工程项目中未尽到相应责任,如未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未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等,一旦发生事故,建设方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



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在工程项目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在高速公路等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尽管梅大高速在4月底已完成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但此次事故依然凸显出对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的深刻审视需求。


一方面,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第63条、第65条、第69条、第70条等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在保障生产安全方面肩负重大责任。他们需时刻关注并识别各类潜在安全隐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例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按照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审查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然而,梅大高速此次事故的发生,即便在前期已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下,仍引发了公众对监管部门工作的质疑。监管部门是否全面、深入地执行了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及时发现并准确识别了潜在安全风险?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并需进行彻底的审视。此外,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同样肩负着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他们不仅需要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还需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确保道路的安全与畅通无阻。


另一方面,从此次塌方事故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可能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维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道路设施损坏或老化加剧;安全检查制度执行不严格,使得潜在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预警系统可能存在的失效情况,导致在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应对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遇难者与伤者的赔偿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者家属和伤者往往会面临诸多赔偿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涉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根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遇难者家属和伤者有权向责任方请求赔偿。


一方面,遇难者家属和伤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向有过错的一方或多方请求赔偿。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原因是运营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未能有效维护和监控道路安全状况,那么广东大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人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来说,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问题往往比较复杂。一方面,需要确定事故责任方和责任比例;另一方面,需要确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这些都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同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例如,医疗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计算。


综上所述,梅大高速公路发生的塌方事故,造成了48人不幸遇难的严重后果,这无疑是一起极其惨烈且影响深远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给受害者家属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无法言喻的伤痛。此次事故不仅凸显了在极端条件下所面临的严重自然灾害风险,同时也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水平、应急响应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基础设施的耐灾设计能力提出了深刻而紧迫的反思与挑战。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件,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工作的改进与提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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