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领域,一种新颖的娱乐现象——直播拆各种收藏卡,如足球、篮球卡片,正悄然兴起,吸引着众多目光。这种独特的娱乐形式,以其拆卡瞬间的悬念与乐趣,迅速在年轻群体中走红。然而,围绕这类直播活动的性质,公众意见呈现两极分化。有人视之为纯粹的娱乐创新,强调分享收藏喜悦与开卡惊喜的初衷;反之,亦有观点对其潜在风险提出警示,质疑其暗含的赌博成分,担忧触碰法律边界。于是,“直播拆小卡”与“赌博行为”之间的界限,成为亟需探讨和明确的议题。
(图片来自于网络)
一、参与者可能涉嫌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当参与者通过直播来参与拆卡,并期望通过拆卡获得更高价值的回报时,这种行为便具有了赌博的性质,判断该拆卡行为是否属于赌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目的性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是为了获取财物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盈利,即使最终没有实现盈利,也可能构成赌博。直播拆小卡的行为目的主要在于获得稀有卡片,如果行为人存在为了获取稀有卡片倒卖出去,进而获得差价的盈利方式,就有可能符合我们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2.财物输赢
是否存在财物的输赢。赌博通常涉及财物的押注,不论这些财物是货币、实物还是虚拟财产,只要存在输赢的结果,就可能被视为赌博。同时,直播间主播常设“终极奖赏”作为极度珍贵的卡片或独特组合。此设计旨在激发参与者热情,促使其反复投入,追逐高额回报,与赌博策略异曲同工,皆通过诱人奖赏刺激欲望,诱导加大投注。
3.投注行为
参与者是否通过投注方式参与活动。赌博通常需要参与者下注,即用财物换取参与的机会。奖品与投注之间的关联也是我们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在直播拆卡中,观众支付的参与费用实质上是一种投注行为,而他们所期望获得的高价值稀有卡片则可以被视为赌博中的奖赏。这种奖品与投注之间的紧密联系,进一步赋予了直播拆卡活动赌博的特性。
4.随机性
赌博活动的结果通常是不确定的,依赖于随机事件的发生,如掷骰子、抽牌等。直播拆小卡的随机性主要体现在观众付费参与后,所收获的卡片价值由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因素决定。这些因素涵盖了卡片的类型、稀缺性以及市场价值等多个层面。具体来说,当观众付费参与直播拆卡活动时,他们无法提前预知自己将会获得什么样的卡片。这种不可预知性,正是赌博活动所具备的核心特质之一。在赌博中,参与者通常无法精准预估自己的所得,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吸引了他们的参与。
5.频繁性
偶尔涉足、小额度的赌博,大多情形下,鲜少触犯法网。但若赌博频仍,昭示着行为者嗜赌成癖,恐已跨越法律底线,涉嫌赌博罪。即便单次金额微薄,倘若屡试不爽,累积之和可观,同样可能涉嫌赌博犯罪。以直播拆小卡为例,尽管单价低廉,但频繁参与,总额累加至显著数额,也可构成赌博罪。
6.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维度,赌博罪判定之另一重考量。赌博罪行,既破坏社会秩序,又腐蚀社会风尚。直播室内狂热拆卡,公然上演,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直播间本应传递正能量,彰显健康生活,却因拆卡成风,蜕变为赌博温床,严重侵蚀社会公共秩序。
但是,并非所有的参与直播拆卡会构成赌博罪。直播拆卡本身自带娱乐与观赏魅力,观众沉浸于拆卡瞬间的惊喜与刺激,并且,直播间成为互动乐园,拆卡爱好者分享心得,增加乐趣。因此,在沉浸于直播拆卡欢乐之时,理性不可或缺。我们应警惕赌博风险,避免奖励追逐失控,导致无法挽回的局面。
二、直播商家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聚焦于为赌博搭建场所、制定赌博规则、供应赌具等组织行为。
若直播吃卡被定性为隐性赌博,直播商家则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在此背景下,商家利用直播平台构建起一个虚拟“空间”,迥异于传统实体赌场,却蕴含相同赌博特质。通过直播展现拆卡环节,观众经由购卡或充值途径加入拆卡行列,获取不同价值奖品或虚拟货币的机会。并且,直播拆卡过程中,商家还设定了“拆卡”这一赌博形式,设定一整套规则与激励机制,激发观众参与直播拆卡的参赌热情。
此外,直播商家还通过提供拆卡资金充值渠道等方式,增强参与者拆卡的便捷度,此举无疑加重直播拆卡的赌博色彩。因此,在直播商家直播拆卡的过程中,需全面审视拆卡属性、拆卡游戏规则、拆卡奖励体系等等。若直播商家刻意营造赌博氛围,诱使观众冒险投资,此举极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三、直播平台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方面,直播平台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直播平台,作为服务载体,肩负着直播间内容监管之重任。倘若平台对直播间内拆卡赌博行为默许放纵,则直播平台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具体而言,身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直播平台理应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实施即时监控,确保直播内容遵循法律规范与平台准则。然而,部分平台为追逐流量、激活用户,对直播拆卡赌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暗中怂恿。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罪特指以营利为目标,组织赌博或以赌博为生计的行为。直播平台对平台内直播商家拆卡赌博知情不报,实质上等于默许参与,由此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另一方面,直播平台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便直播平台对直播间赌博活动毫不知情,监管缺失亦可能使直播平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直播拆卡现象,平台负有强化监管、杜绝非法活动蔓延的义务。然而,技术局限、管理疏漏等因素,直播平台有时导致监管效能不足。依据《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表明,尽管直播平台可能对拆卡赌博活动毫无所悉,但若监管缺位,间接为赌博提供便利,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直播平台应优化监管机制,确保直播环境合法合规,避免无意间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总的来说,直播拆卡现象在直播平台推波助澜下日渐盛行。直播吃卡若触碰赌博红线,牵涉的绝非仅限参与者个人法律责任,直播商家与平台亦难逃潜在法律风暴。与此同时,青少年群体受影响尤为值得关切。正值价值观塑造黄金期的青少年,对外界信息敏感且易受影响。直播拆卡中的赌博成分,可能误导青少年形成扭曲的价值观与消费观,甚或催化其涉足赌博等非法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警惕直播拆卡对青少年成长环境的潜在侵蚀,倡导健康向上的直播文化,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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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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