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NO.23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指因共有物的保存、改良或利用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本条中所提到的“其他负担,”是指税费、保险费、共有物致害他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等各类公法上或私法上的负担。例如共有汽车管理费用,就会包括在一年中的支付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费、保养费、汽车存放费等。又如共有房屋倒塌致人损害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案例分析
赵某系某小区某栋101室业主。某日物业公司接到业主反映一楼墙面渗水,后发现是201室厨房排水管反水从洗菜池溢出后漏至一楼,造成赵某房屋受损。赵某与201室至601室业主江某、晋某、徐某、童某、王某就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遂申请进行鉴定。后赵某将江某、晋某、徐某、童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共用的排水管堵塞可能是由厨房垃圾等异物直接塞或油污结垢后管道内径变细影响下水正常排放所致,上述结果系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至六层业主在使用厨房下水时造成,且无法查清具体业主责任的大小,对原告的损失应由使用同一排水系统的业主即本案原、被告平均负担。因赵某较长时间不在该房屋居住,未及时发现漏水情况,致使损失扩大,应比其他共用管道的使用人承担较大的责任。应据此分担维修费用以及鉴定费用。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系同一单元业主,其共用的排水管道系该单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徐某与赵某、江某、晋某、童某、王某为同一单元上下楼的相邻住户,现由于共用的排水管道发生堵塞导致赵某房屋受损,在无其他证据证实共用排水管道的堵塞系其他人为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堵塞是由本单元住户的厨房垃圾或油污结垢所致,赵某作为本楼住户的一员,对于共用排水管道的堵塞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02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案中,对于共用下水管道的堵塞原因及各业主的责任大小已无法查清,故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由同侧楼层的全部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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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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