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共有人处分
NO.23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的规定。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特别是对价值较大的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往往事关各共有人的利益,一般需要从共有财产中支付费用,还可能基于修缮而使共有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或者影响共有物所创造的价值。所以本条规定,在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甲与乙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为丙,甲、乙名下有一套房屋。2021年4月4日,乙因病去世,但是甲、丙并未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2021年6月1日,甲将房屋出卖给丁,并为丁办理了过户登记。丙知道后,将甲、丁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的处分行为无效,并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去世后,丙和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在对乙的遗产进行分割之前,丙和甲均系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未经丙同意而将房屋出卖给丁,因此认定系无权处分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丙,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即对乙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相应份额进行分割。在乙的遗产分割前,应认定甲、丙等继承人对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甲未经丙同意处分该房屋,丙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之行为系无权处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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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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