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共有人管理
NO.237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条 本条所规定的共有物管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简单改良与修缮等行为。同时规定了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管理的依据,包括协议管理和共同管理。协议管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利用、简单改良修缮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管理的范围、费用的承担、管理责任人等。协议管理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有利于共有人按照自己意愿妥当管理共有物。共同管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的姑姑兰云原是夫妻,二人于2021年12月经九三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9年,原告购买了一台悍沃2304大马力农用机车,该机车登记在被告名下。2020年秋和2021年秋,原告使用该机车进行了秋整地,国家发放的补贴款31,200元和19,223元先后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按照兰云的要求于2021年11月通过弟弟兰友强转给兰云31,200元,于2022年10月直接转给兰云19,200元。2021年12月28日,九三人民法院对王某与兰云离婚一案作出(2021)黑8110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法院判决王某与兰云离婚,并判决本案所涉及的农用机车归王某所有,王某向兰云支付相应的财产折价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判决对本案的两笔补贴款未作处理。原告现诉请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两笔补贴款合计50,480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与兰云于2021年末离婚,案涉两笔补贴款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20年秋和2021年秋基于秋整地所得,该财产在二人离婚时并未进行分割,属于原告与兰云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和前妻兰云对两笔补贴款均享有管理的权利,被告按照兰云的要求将款转给兰云,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告已经将补贴款转给对款项有管理权的共有人兰云,原告要求被告返款,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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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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