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分割共有财产
NO.24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当然须经得共有人全体同意。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应遵循本条关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规定:(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分割将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物的特定用途时,或者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3)折价赔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
案例分析
2013年11月19日,广州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内容:申请人陈某、陈某1、陈某2因继承叶某、陈金某的遗产,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向本处申请继承叶某、陈金某遗留的财产为:坐落在广州市XX区前进路学院巷6号102房,遗产由陈某、陈某1、陈某2三人共同继承。陈某、陈某2各占上述房屋的5/12份额,陈某1占上述房屋的2/12份额。陈某及陈某1、陈某2依据公证书于2014年8月1日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按份共有,陈某占5/12、陈某1占2/12、陈某2占5/12。上述房屋一直由陈某、陈某2使用。陈某现因房产分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涉诉房屋以拍卖、变卖取得价款的方式分割房屋。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陈某、陈某1与陈某2就涉诉房屋存在的是按份共有关系,各方当事人均无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涉诉房屋,陈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涉诉房屋。共有人要求分割时,首要的分割方式是实物分割,但涉诉房屋的建筑面积仅为54.08平方米,共有产权人有3位,难以作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明显不利于房屋的使用,会减损房屋的价值,故涉诉房屋不宜实物分割。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陈燕芬主张对涉诉房屋以拍卖、变卖取得价款的方式分割房屋,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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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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