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分割共有财产
NO.24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条解析
本条是对共有财产分割方法的规定。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使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的原则。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遵守约定的原则。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关系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约定。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共有人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来处理。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不能因为对共有物的分割而减损物的价值。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实物分割有损价值的共有物,应采取其他方式分割。对于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应尽量照顾有此需要的共有人。根据以上原则,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一旦提出,按份共有关系中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协商不成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较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则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共有关系消灭为前提。同样,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案例分析
张某与李某婚后双方为生活需要购置一套房产,但好景不长,双方因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双方长期处于争吵状态,遂双方提出离婚,双方都认为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大,双方都认为应该获得该房产,但在离婚时双方对该房产并没有达成分割协议,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离婚并对房产的份额进行分割。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条是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负有维持共有状态的义务。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房屋,张某与李某是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的共有人,双方均主张对房屋主张所有权,且二人在离婚时未达成离婚协议,根据《民法典》第304规定,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故双方对该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按照双方购买房屋时出资比例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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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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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财产(1)
供稿 | 白雁军 张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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