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子女成年却得重病,曾经白纸黑字写的免付抚养费还作数吗?

2026-04-22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子女成年却得重病,

曾经白纸黑字写的免付抚养费还作数吗?




NO.323



导语


离婚时,一句“孩子我来养,不用你出一分抚养费”,有时是为了尽快解脱,有时是一时意气之下的承诺。可谁也预料不到,多年之后,已经成年的孩子突然身患重病,巨额医疗费彻底压垮了独自抚养的一方。而当初约定“不用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却拿出离婚协议当挡箭牌,理直气壮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这份协议,真的能切断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吗?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解读


1、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但不是终身免责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协议约定固然应予尊重,但不得成为排除法定抚养义务的绝对屏障。这一区别决定了抚养费的约定并不能绝对排除子女在特殊情形下的请求权。


2、孩子成年了,父母也可能还要继续养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或身患重病、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子女成年而绝对终止。


3、子女重病、大额医疗支出,可依法突破原抚养费约定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质上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而非仅基于协议约定的约定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与协议约定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其生存权益,当子女身患重病或生活陷入困境时,如直接抚养方无力全部负担的,非直接抚养方亦应共同承担。


4、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完全免除责任的理由


父母经济条件不好,法院可以根据其收入、家庭负担,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不能以此为由完全不承担抚养责任,子女的生存健康权始终优先于父母的经济考量。

真实案例


吴小某出生于2006年,2012年父母吴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抚养费全部由李某自行承担,双方之后各自重组家庭,吴某多年未主动承担女儿的任何抚养开支。


2024年,吴小某确诊急性白血病,病情急剧恶化且无法配型,需要长期化疗、寻求骨髓移植,医疗开支巨大。起诉时她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未毕业,因身患重病无法工作、无法独立生活。母亲李某为全天照顾女儿,被迫辞职失去收入来源,巨额医疗费大部分来源于个人借款,其余部分由吴小某继父筹借,家庭经济陷入绝境。


生父吴某自2024年7月起仅向吴小某转款10000元,便以“在外打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甚至拒绝探望、沟通。无奈之下,吴小某以自己的名义将生父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合计400000元。


法院认为,吴小某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但吴小某罹患急性白血病,必要医疗需求显著增加,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吴小某虽已成年,但目前仍在上学,且因身患重病,需持续接受教育和医疗支持,客观上尚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吴小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生父吴某支付抚养费。吴某虽主张经济困难,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优先原则,吴某的经济困难仅能作为调整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吴某作为生父应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抚养责任。另外,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鉴于吴小某已因病情花费较多,又考虑到吴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负担,以及其已支付10000元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吴小某抚养费150000元。



避坑指南


离婚时为尽快解脱、赌气或作出让步,轻易承诺“孩子由我抚养,无需对方承担抚养费”,看似利落干脆,实则将未来全部风险独自承担。一旦子女日后罹患重病、残疾或产生大额开支,抚养方将独自承受巨大经济压力,而另一方却可能依据协议置身事外。因此,在协议约定免除一方抚养费的同时,务必做好以下三点,提前防范风险:


1、避免绝对化约定,保留调整空间


离婚协议若涉及免除抚养费时,应增设补充条款:若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残疾,或产生大额教育、医疗支出,以及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时,子女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合理抚养费。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2、充分考虑子女成年后可能遭遇的特殊情形


切勿简单以年满十八周岁作为抚养义务终止期限,应明确约定:子女成年后,因重病、残疾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仍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子女成年患病却无人分担费用的困境。


3、妥善留存双方经济状况相关证据


签订协议时,应留存双方收入证明、财产状况等材料,既防止后续一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恶意逃避责任,也可为法院在纠纷发生时酌定抚养费数额提供依据。发生纠纷时,可以收集的证据有:①对方的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经营收入凭证;②对方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③对方近期的消费记录等。


相关链接


从物随主物转让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规则

孳息所有权归属

添附物的归属的规定

用益物权的定义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规定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规则

用益物权的行使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



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