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仅发送对账函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026-04-29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仅发送对账函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NO.325



导语


商事买卖中,拖欠货款是常见纠纷。很多企业习惯定期发送对账函,只核对欠款金额,不主动催要还款。不少人误以为,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对账,就能一直锁住诉讼时效。殊不知,单纯确认欠款不等于时效中断。一旦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货款,债权或将无法受法律保护。今天,我们就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讲清对账、催款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法律边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读


1、诉讼时效,是法律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的规则。一旦时效经过,债务人就能合法抗辩、拒绝还款。


2、不是所有对账行为都能中断时效:仅核对账目、确认欠款金额,没有催促还款、要求履行的明确意思,不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无法中断诉讼时效。


3、债务人只要作出愿意安排付款、计划回款等表态,即便没有确定具体还款日期,也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直接触发时效重新计算。


4、企业日常回款风控中,单纯对账作用有限,对账+明确催款+对方还款承诺,才是阻断诉讼时效过期的完整操作。

真实案例


2021年8月,某化工公司与某玻璃钢公司签订树脂买卖合同,约定货物到货15日内结清货款。2022年4月,化工公司依约供货185桶,总货款129500元。玻璃钢公司仅支付85000元,剩余44500元长期拖欠。


2024年8月5日,化工公司向对方发送对账函,仅核对未付欠款金额;8月31日,玻璃钢公司书面回函确认欠款无误。同日,化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对方业务员核实对账事宜,业务员回复:对账单已收到,会向经理汇报,统筹安排打款。


2025年10月,化工公司正式催要尾款,玻璃钢公司却以案涉欠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明确拒绝付款。化工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仅确认欠款的对账函,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


1、化工公司出具的对账函,仅客观核对、确认欠款数额,无催促付款、要求限期履约的内容,不属于“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不能单独中断诉讼时效;


2、但对方业务员的微信回复,不仅认可债务,还明确表示汇报领导、安排打款,具备同意履行债务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定时效中断情形;


3、诉讼时效自此重新起算,被告时效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玻璃钢公司限期支付剩余货款44500元。



避坑指南


1、拒绝“无效对账”


发送对账函不要只罗列金额、确认账目,必须明确表述请限期支付所欠货款、结清尾款等催款内容,稳妥中断时效。


2、留存债务人履约表态记录


微信、短信、通话录音、工作对接记录全部留存,只要对方提及安排付款、走审批、计划回款、分期结清等内容,均可作为同意履行的关键证据。


3、定期主动催收,固化证据


货款拖欠期间,固定周期通过书面、线上、函件等方式合规催收,形成完整催收链条,避免长期搁置导致时效届满。


4、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欠款久拖不还时,不要仅依赖对账沟通,必要时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时高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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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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