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借款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用还债了吗?

2026-05-07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借款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用还债了吗?



NO.326



导语


借款人突然去世,留下未还清的贷款,债权人找上门,继承人却纷纷拿出“放弃继承声明”,声称自己不用承担任何债务。很多人以为,只要明确放弃继承,就能彻底甩开死者的欠款,真的是这样吗?事实上,“放弃继承”≠“免除所有责任”,尤其当继承人实际占有、控制死者遗产时,想靠一句“放弃”就脱身,法律可不答应。今天我们就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讲透其中的关键法律边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解读


1、遗产不止房产、存款,死者的企业年金、保险金等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需用来优先清偿债务;


2、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放弃后无需替死者还债,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就自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全部继承人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只是消灭了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


3、只要继承人实际占有、控制遗产,或未将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管理,就还是遗产管理人,必须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替死者清偿债务。

真实案例


某银行与借款人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孙某某因病去世,共欠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余万元。该笔借款由孙某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被告周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某银行起诉要求孙某某的继承人张某、孙某、宋某在继承孙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孙某某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是否就可以完全免除对死者债务的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三被告虽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存在以下关键事实:一是案涉抵押房产(孙某某遗产)现由孙某、宋某两人实际居住、占有;二是张某在孙某某去世后,领取了孙某某名下的企业年金、保险金等遗产;三是张某提交的公证书,仅表明其放弃了对案涉抵押房产的继承权,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放弃了对孙某某其他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但不能以此逃避债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三被告在未将孙某某的全部遗产,交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前,仍属于遗产管理人,应当在其管理和继承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孙某、宋某在管理及继承孙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某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对孙某某名下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避坑指南


一、对继承人:


1、放弃继承要彻底,更要履职:明确放弃对死者全部遗产的继承,且不占有、不控制、不处分任何遗产,同时将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管理。


2、别心存侥幸隐瞒遗产:领取死者的年金、保险金、存款等,或实际居住、使用死者房产,均属于“实际享有遗产权益”,即便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法院也会认定其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隐瞒遗产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二、对债权人:


1、不被口头放弃误导:继承人说放弃继承,不代表就真的不用还债,重点核查继承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处分死者遗产。


2、起诉时明确诉求:同时起诉继承人和保证人(如有),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还债,同时主张对抵押财产(如有)的优先受偿权,全方位保障自身权益。


3、留存关键证据:收集死者遗产线索(房产、存款、年金、车辆等)、继承人占有遗产的证据(居住记录、领取凭证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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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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