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购房人不幸离世,继承人无力还贷可否主张合同解除?

2026-05-26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购房人不幸离世,

继承人无力还贷可否主张合同解除?



NO.327



导语


购房置业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之一,商品房买卖及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居住保障、财产安全与生活稳定。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对大额的购房款及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时,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今天,我们就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讲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解读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必然发生及克服事件造成的后果。为自己居住的购房人死亡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发生不可抗力后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继承人不承担债务需放弃继承相应权利。购房人死亡后,继承人不承担债务需主观上明确表示不愿继承合同权利义务,客观上确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此时,法院应结合继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生活负担等现实因素综合考量,对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继承人给予司法关怀与公平保护。


真实案例


辛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办理贷款。案涉房屋办理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但尚未交付,亦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及抵押权登记。期间,辛某某突发疾病离世,其父母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与稳定经济来源,客观上无力继续偿还房贷,亦不愿承继案涉合同权利义务,购房自住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辛某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和已还贷款本息,并由开发商清偿剩余银行贷款。


本案核心争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应否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本案买受人辛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死亡,其生前以自住目的订立购房合同,现因主体消亡导致合同目的客观上不能实现。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两名原告均年迈且无固定收入,明确表示不继承合同权利义务,亦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该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若继续履行将对继承人显失公平,亦不符合合同订立本旨,故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借款担保合同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从合同,主合同解除后,借款担保合同一并解除。


其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本案出卖人并无违约行为,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故应遵循风险共担、公平返还、过错免责的原则,处理后续返还与清偿责任。据此,出卖人应向买受人继承人返还已付首付款及买受人生前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出卖人直接向银行清偿。案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于贷款本息结清后予以注销。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购房款及贷款本息的返还清偿责任。



避坑指南


1.买受人死亡,继承人并非必须承担房贷


继承人无经济能力、不愿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属于违约,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1161条,以“不可抗力”和“放弃继承不负清偿责任”主张解除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明确作出书面放弃继承声明


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内容包括放弃继承案涉房屋、不承继合同权利、不履行还贷义务等,并签字按手印。向开发商、银行分别提交后留存送达记录(快递、微信、邮件)


3.保留全部交易凭证,固定关键证据


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还贷记录、通知函、对账记录、死亡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诉讼中可直接支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履约能力”等核心主张。


4.全程不追认、不继续还贷


在送达书面放弃继承的表示后,不要实施还月供、在文件上写“同意继续履行”、与开发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行为,否则可能构成“继承人自愿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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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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