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丈夫直播打赏,妻子能否追回
NO.348
导语
丈夫在直播平台给女主播高额打赏,甚至发展线下暧昧交往,挥霍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打赏款项,作为配偶能不能起诉追回?
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在某直播平台长期观看女主播杨某直播并进行打赏。一开始属于普通观众打赏,后续二人发展线下交往,留存大量暧昧聊天、线下约会记录。确立所谓“恋爱关系”之后,杨某多次主动向王某索要大额打赏,王某打赏金额急剧攀升,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百万元,最高单月打赏高达340余万元,长期占据直播间榜一位置。
妻子李某发现丈夫巨额打赏之后,将女主播杨某、直播平台以及经纪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前的打赏,属于正常网络消费,无需返还;双方确立不正当恋爱关系之后的高额打赏,掺杂情感诱导,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平台依靠打赏设置榜单排名,对主播诱导大额消费的行为未做约束,未尽到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义务。最终判决直播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解读
正常合理打赏属于网络消费,一般不能要求返还。用户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平台提供虚拟道具、等级权益,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构成完整网络服务消费关系。普通小额打赏,是观众自愿付费获取精神娱乐,打赏行为履行完毕后,不能随意反悔要求退款,如同观影结束不能要求退回电影票钱。
具体到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各种打赏情形:
一是普通小额打赏。金额符合日常娱乐消费水平,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内,配偶无权起诉追回。
二是配偶不知情的大额打赏。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开支,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起诉维权;但能不能追回,还要看是否存在情感诱导、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三是主播存在情感诱导、婚外不正当交往。主播以谈恋爱、线下交往为名主动索要礼物,打赏目的是维系婚外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应的打赏款项可以依法追回。本案就是此种情形。
四是未成年人打赏。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一律可以追回;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金额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监护人可以主张返还。
避坑指南
理性看待直播打赏,分清网络虚拟情感和现实生活,不要被话术诱导,切勿动用家庭积蓄进行非理性高额打赏。配偶发现另一方巨额直播打赏后,要及时保存充值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维护财产权益。婚内发现大额挥霍共同财产,也可以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家长做好支付密码管理,避免孩子进行大额充值打赏。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

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