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户外徒步签了免责声明,
出事就不用赔吗?
NO.347
导语
如今网络平台各类徒步、登山户外活动层出不穷,不少活动报名页面都会附上“免责声明”“风险自担”条款,宣称发生意外组织者概不负责。这类书面约定真的可以免除组织者责任吗?
案例
上海23岁的张女士,网上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南京九连尖徒步活动,行程全程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收费139元。
活动当日中午天气炎热,张女士徒步途中身体不适,告知领队之后独自原路返回。下午3点左右,张女士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旅行社直至傍晚全部活动结束,才发现张女士已经失联。
张女士父母将旅行社诉至法院。庭审中旅行社以活动帖子中的免责声明进行抗辩,该声明写明:“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同时辩称,本次活动收入几乎与支出持平,属于非营利活动,不应承担较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免责声明属于无效条款。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即便单次活动没有盈利,依然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人员管理、应急救助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对风险预判不足,是损害发生主要原因。综合双方过错,判决旅行社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7.7万余元。
解读
1.户外活动“免责声明”并非“免死金牌”
预先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条款。生命健康权是基本人格权益,不能通过一纸活动公告、签字协议提前放弃。只要活动组织者存在过错,造成参与者人身伤亡,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依靠免责声明直接全部脱责。
2.单次活动不盈利,不能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属于专业旅游经营主体,组织徒步活动除直接营收之外,还有品牌宣传、引流获客等经营价值,不能仅凭单次收支几乎持平就认定为非营利活动。只要收取报名费用,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组织者就要尽到匹配活动风险等级的安全保障义务。
3.责任比例按照双方过错大小综合裁量
本案旅行社的过错集中体现在两处:一是现场管理疏漏,在队员明确告知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放任当事人独自野外返程,没有采取看护、陪同、就地休整等处置措施;二是应急救助严重缺位,没有实时清点人员,直到活动结束才发现人员失联,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
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高温环境下的徒步项目,应当知晓自身体能极限与野外出行风险,身体不适之后选择独自返程,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是悲剧发生主要原因。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担30%赔偿责任,该赔偿金额是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总和乘以责任比例计算得出。
避坑指南
1.对活动组织者:组织户外出行,出行前做好风险告知,活动途中做好人员清点;队员出现身体不适,严禁让其独自离队;发现人员掉队、失联,第一时间搜寻并报警,履行救助义务。单次活动是否盈利,不影响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2.对户外活动参与者:报名徒步、登山等项目,客观评估自身体能,不要盲目跟风高风险户外活动。行程当中一旦身体不适,第一时间告知领队同伴,切忌独自脱离队伍。要清楚,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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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