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山西订婚强奸案详情披露 —— 兼论我国婚内强奸问题

2023-12-28



相关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于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对我国对婚内强奸问题的思考。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双方一旦订婚或结婚,发生性关系就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种观念并不正确。无论双方是否已经订婚或结婚,只要违背了对方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

问题分析

一、何为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这一概念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要深入理解这一现象,我们首先需要拆分这个词组,即“婚内”和“强奸”。“婚内”指的是夫妻之间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这一概念明确了强奸行为发生的背景,即在婚姻关系内部。而“强奸”则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强奸罪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在探讨“婚内强奸”问题时,我们需要注意到我国法律中关于强奸罪的一些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首先,犯罪主体主要是男性,女性并不会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女性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其次,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目的中必须包含有进行性侵犯的意图。进而,我们需要根据强奸行为的受害者来具体判定犯罪客体的内容。如果受害者是年满14周岁的女性,那么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是性自主权;而如果受害者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客体则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最后,我们还需要结合强奸行为的受害者来具体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对于年满14周岁的女性,客观表现是违背其意愿,通过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行为只需满足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即可,无论其是否违背幼女的意愿。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三、婚内强奸行为应否入罪?



由于婚姻的特殊性和家庭的隐蔽性,关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学界一直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观点。


(一)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首先,根据文义解释,“奸”是指非正当的性行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性行为属于正当,因此,“婚内强奸”这一概念在实际中是自相矛盾的。在解释“强奸罪”时,应当明确其主体范围,具体来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妇女”应仅指夫妻关系之外的女性。


其次,夫妻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后,他们拥有与对方同居的权利,并需履行同居义务。丈夫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在行使自身权利,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这一点在理论界已得到广泛认同。


最后,将婚内强奸行为以犯罪论处不符合中国社会实际,且司法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这可能引发家庭不稳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将婚内强奸明确为强奸罪的规制行为,妻子将对丈夫享有特殊防卫权,可以对丈夫的强奸行为进行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将引发诸多严重后果。


(二)肯定说


持婚内强奸肯定说观点的学者主张,婚内发生的强奸行为应被视为强奸罪,并应受到刑法的相应制裁,此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项论据: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强奸罪”的关键在于“强”字,即违背对方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在婚内强奸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正符合强奸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婚内强奸行为应被视为犯罪并受到刑法的规制。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婚姻关系中的男性完全符合这一主体要求,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丈夫享有性豁免权。因此,婚姻关系不应成为其免于承担强奸罪的理由。


最后,个人性自由权利优于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义务。性自由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其权利位阶应高于丈夫基于婚姻关系而获得的同居权。妻子首先应作为享有充分人身自由的自然人,然后才作为应履行同居义务的配偶。丈夫无权因婚姻关系而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个人的性自由权利应优先于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同居义务得到满足。


(三)折中说


折中说在婚内强奸问题上的观点是,是否构成强奸罪需具体分析婚姻存续状况。最高院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中说”并确立了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二是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在第一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此时,丈夫如果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在分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相对减弱,双方的性自由权利相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更加独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也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双方的性自由权利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同样应当按照普通强奸罪进行处理。


三、笔者看法



关于婚内强奸问题,本人在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望各位同行提出宝贵的批评建议。在学术界,关于“婚内强奸”的定性仍存在诸多争议,但该行为对道德和伦理的冲击不容忽视,在诸多夫妻关系中,婚内强奸行为常常被隐匿于“合法”婚姻制度之下,事实上,笔者认为性自主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无论在何种情境下,都不应受到侵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婚内强奸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创伤,而且对社会道德伦理构成了严重的挑战。这种行为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一方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主权,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


其次,无论是夫妻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性行为都应基于双方的自愿。在实际生活中,夫妻间的性行为往往基于彼此的信任和亲密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对妻子的不想进行性行为的意愿置之不理,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


最后,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婚姻本应是双方爱情的升华和男女生活的法定结合,但不幸的是,它可能变成暴力的温床,而性暴力是其最痛心的表现形式之一。若婚内强奸这一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始终被排除于刑法的调整范畴之外,那么反对家庭暴力的斗争将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当然,将婚内强奸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并非易事,其中需充分考虑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实践的可行性等因素。同时,我们还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内强奸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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