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百亿毒地案:深挖背后的刑民问题

2023-12-25



 一、相关案情



2023年11月3日晚,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此公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告中,陆家嘴公司指出,其于2016年购入的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岸公司”)95%股权,该公司的14块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


经过陆家嘴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发现在土地的调规变性及出让过程中,苏钢集团及其他相关主体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因此,陆家嘴公司向苏钢集团、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苏州环科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城环科”)、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苏州规划局”)提出索赔,索赔总额超过100亿元。



二、“百亿毒地案”涉及的刑法问题



(一)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若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导致严重污染环境,则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较复杂,不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特定结果有确切认识。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可认定为本罪的故意。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中,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


2.与本案的联系


从客观认识角度来看,根据媒体报道的检测结果,涉案“土地”中苯并芘和萘严重超标,原生产单位苏钢集团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陆家嘴公司可能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从主观认识角度来看,如果苏钢集团明知存在土地污染的结果,那么其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作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陆家嘴公司,在项目立项和竣工时负有环评的义务,如果陆家嘴公司对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的情况是知情的,那么也可能因此涉嫌污染环境罪。


3.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或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指的是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的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提供。


(3)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给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用于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2.与本案的联系


作为环评机构的苏州环科所与苏城环科,如果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明文件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均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3)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与本案的联系


作为环评机构的苏州环科所与苏城环科,如果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情况,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均可能涉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如果因为疏忽导致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还会对相关方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


3.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3)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与本案的联系


在本案中,苏钢集团的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犯罪的风险。如果苏钢集团故意隐瞒土地严重污染、不能用于住宅、商业用地等用途的真相,并以虚假的环评报告等材料欺骗陆家嘴公司,导致陆家嘴公司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则苏钢集团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3.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百亿毒地案”涉及的刑法问题



在备受关注的“百亿毒地案”中,除了直观的环境污染问题,还隐藏着多个民法层面的议题。这些议题不仅关乎个体的权益,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民事侵权责任是此案的核心议题之一。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苏钢集团和建设单位陆家嘴公司被证实存在违法排污等行为,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那么这些企业将可能面临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对受害者的赔偿,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生态破坏赔偿也是此案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往往伴随着生态系统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这些损失虽然难以量化,但其影响却是深远的。涉事企业除了需承担因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需为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与补偿。


最后,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是此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一方违约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这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这个“百亿毒地案”中,我们不仅看到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更看到了刑法、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刑法的制裁和民法的赔偿,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共同创造一个美好的生存环境。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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