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1.出资责任: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转让人对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补充责任顺序性:公司或债权人需先向受让人主张权利,且按转让顺序向前手转让人主张。股权经过多次转让,转让人包括认缴出资的股东及所有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出去的股东。
3.追偿规定: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否追偿依与受让人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原则上转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后不能向受让人追偿。
02
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1.未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2.非货币财产价额不足: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时,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03
善意受让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作为一方主体,通常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受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核实转让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其出资义务。然而,由于瑕疵出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伪装性,即使受让人尽到了应有的审查责任,仍然有可能被误导或者欺诈,故而不能排除受让人出于善意的可能性。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人具有审慎审查受让股权的出资义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在受让股权时,应寻求专业律师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商事交易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文 | 蔡仁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