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学 | 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2025-02-27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的规定。


实施本条规定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有法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股东会在该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023年公司法增加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实践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很多,有些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无法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因此,公司法增加上述规定,为严重受侵害的股东提供退出公司的渠道。


同时,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合理利益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救济手段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即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如果双方在该期限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本条赋予请求收购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起诉的法定期间为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文 | 覃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