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股权内部转让
转让自由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因不破坏公司封闭性和股东稳定性,所以不设程序与实体限制,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02
股权外部转让
1.书面通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向其他股东发出一次书面通知,通知需载明股权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事项。
2.优先权期限:其他股东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
03
优先购买权
1.主体资格:瑕疵出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的除外;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反悔权:转让股东享有反悔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的,不强制转让股东缔约、交付股权,但公司章程约定转让股东无反悔权的除外。转让股东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3.同等条件:综合考量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其他因素;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以真实价格的条件行使权利。
4.竞争处理机制:若有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有规定按规定,无规定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时,出资期限届满未缴足,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出资期限未届满,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04
公司章程的自治权
1.强制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初始章程约定“离职时转让股权给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条款合法有效。
2.限制转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或条件下不得转让,但过度限制股东转让权的条款无效。
3.限制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中若对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适用于全体股东。
4.限制内部转让:公司章程可对股权内部转让作特别约定,但是,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实质性禁止股东退出或剥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在章程中设置“人走股留”“人走股转”等限制性条款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若通过资本多数决新增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公司在制定限制性条款时,可征求专业律师法律意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文 | 蔡仁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