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题学 | 公司设一名董事的情形

2025-02-18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以上。之所以对董事会成员人数以及出席表决人数作出规定,是基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公司中,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需要保证大多数股东都能够通过代表其利益的董事表达意见,维护其利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就没有必要设置太复杂的治理机构,尤其是有些公司只有1个股东,更没有必要设置董事会,只设置1个董事执行公司决策,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即可。


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一名董事足以处理日常事务。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也便于公司日常管理和方向指导,避免决策僵局,提高决策效率。



文 | 覃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