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以上。之所以对董事会成员人数以及出席表决人数作出规定,是基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公司中,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需要保证大多数股东都能够通过代表其利益的董事表达意见,维护其利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就没有必要设置太复杂的治理机构,尤其是有些公司只有1个股东,更没有必要设置董事会,只设置1个董事执行公司决策,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即可。
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一名董事足以处理日常事务。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也便于公司日常管理和方向指导,避免决策僵局,提高决策效率。
文 | 覃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