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解任董事机构
1.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任;
2.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大会等民主方式罢免;
3.委派产生的董事由履行出资责任的委派机构解任。
02
解任生效时间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股东会作出合法、有效的解任决议是董事解任的法定要件,若被解任董事以决议违反《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且决议确实存在效力问题,则不能产生解任效果。
03
无因解任
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的职权,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可通过决议形式解任董事,且《公司法》对股东会解任董事的理由未作限制,属于无因解任。其法理基础是公司与董事构成委托关系,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
04
无因解任的赔偿条件
1.董事任期未满:董事任期一般规定在公司章程或服务契约中,也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
2.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包括董事违反法定义务、丧失履职能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信义义务等。
3.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可以结合解任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
国有独资公司可在委派合同或内部制度中明确,当董事被无因解任时的赔偿事宜,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同时,委派方解任董事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聘用律师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确保解任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文 | 蔡仁仕